發起人 kadok0520
2010-12-29 10:46:43 IP:61.217.224.***
最近開會好像很頻繁……
比照了一下
幾乎每幾天就有開會,這屆委員還真認真呢
但是,我比對了一下幾次的出席名單
好像有某幾個人,幾乎不到場,都是委託同一人
這似乎有點怪……
我記得之前有規定,三次不出席,就不能當委員
那麼,如果選上後,每次都委託別人,那麼這樣的委員到底是怎樣的委員?
是不是應該限制委託總次數?
月例會計次嗎?臨時會計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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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w1906
2010-12-30 03:30:59 IP:118.167.207.***
本來不想吭聲的,看到這篇 我不得不說明清楚 !!!
1.回應 kadok0520 的問題:好像有某幾個人,幾乎不到場,都是委託同一人
這似乎有點怪……
我記得之前有規定,三次不出席,就不能當委員
那麼,如果選上後,每次都委託別人,那麼這樣的委員到底是怎樣的委員?
是不是應該限制委託總次數?
月例會計次嗎?臨時會計次嗎?
Ans:按規約內容如下: 社區規約第三章最後一條,第二十八條 : 主任委員至少每三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發生重大事故有即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
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以上為原版 91年1月9日之規約
最新版改:1).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附加條文
2).住戶逾期三個月以上(含)未繳管理費者,不得為委員候選人.
3).委員累積達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議(或未委託出席者),將喪失委員資格,得由後補委員遞補.
註: 並未註明是否包括臨時會議
2.如照版主所言 : 現行的規約規定,是沒有分月例會或是臨時會的,所以都計次!
那我想請問,是那一條規約? 再者, 臨時會議一樣必需公告住戶!這點您知道吧! 因為~時間都你們定的,12.16日臨時會,連我當委員的,知道都來不及,甚至可以不公告,不是嬤!
3.如照林建揚委員所言: 5)).個人建議:累計3次未請假,沒參加正式月會(含臨時會),或有請假但累積達6次者,自動OUTS.
...要當委員就要有熱忱與決心;從今日(12/29)起本人自治,達上述條件時,自動退出委員會.
我接程版主的話吧 : 但是最重要的,
我覺得還是要住戶要有願意出來擔任委員的熱情,不然,願意犧牲時間出來當委員的人,如果因為個人時間的問題,又限制可以委託的次數,
萬一真的像本屆一樣開會次數甚多,那可能到最後委員剩沒幾個!
是的! 那可能到最後委員剩沒幾個!
我不只再三強調過,住戶最大! 所以~我此刻一樣認真的回答住戶kadok0520我的見解答案.
我剛說了,我本來不想吭聲的,但不得不回應 !
4.12.26日 我收到12.22日的第四次臨時會議紀錄~(才上任多久的委員會,有這麼多臨時會開?)
(1)第十屆第一次委員會議於10月30日召開,本人特別請假出席,
(2)11月14日第二次會議,我一樣請假,在中控會議室間忙~~待大半天到開會前,才刻意離開, 因業已感受到~氛圍不對...此為本人刻意消極抗命;
然~此為我首次不出席(紀錄一筆)
(3)12月16日第三次臨時會前,我已給總幹事及主委各一份個人聲明稿~因為,臨時會議連公告都沒有!!!
回到~我收到12.22日的第四次臨時會議紀錄~99.12.22日星期四下午7.30分整(提案九) 列席委員請監委執行規約-關於委員喪失資格之規定
(說明) 葉委員已於11/14' 12/16' 12/22 三次會議未親自出席(包含委託出席),依據規
約第28條第二項: 委員累積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議(或未委託出席者 )將喪失委員資格,由候補委員遞補.
(決議) 依規約執行 , 葉委員哲明即日起喪失委員資格 . (我已經不想解釋~還有保全打電話給我說會開完了~等的無聊事...)
我敢貼這出來~ 算我自取其辱吧! 因為本人1966年出生至今,民國70年來淡水;90年住摩天31到現在,頭次當委員,今生未曾碰過如此丟臉事件 ! 甚至氣到住院 !!!
我沒覺得當委員有什麼了不起,再強調一次;委員會是社區的義工,是真誠犧牲奉獻的才對!講難聽一點! 第十屆委員會萬一被告~我一樣得挨告~上法院!我被踢除,即使於法無據,我也不計較 !
只盼好自為之 !
最後只有一點訴求~ 一樣是關於中繼水塔馬達的噪音;環保稽查科的人,我可以推託~ 明晚的臨時會,既然這副主委被你們解職了,我可沒這麼厚臉皮! 也說了~不計較~
這點小小住戶的訴求~水塔噪音~不要再拖了; 3月時間應該夠吧 !!! 否則~ 區大會通過的~~ 是於法有據的喔~ 也不要玩小朋友遊戲 ~ 什麼5000塊就能解決... ...有勞各位! 辛苦了!!! 再三麻煩及拜託~~
希望能儘速辦妥! 不是有承諾完全無噪音的廠商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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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arry
2010-12-29 17:43:41 IP:59.124.128.***
管委會的委員嚴格講起來不只是無給,其實是負薪制,因為要付出時間精神金錢犧牲睡眠(另有所圖者另當別論),若一些住戶不爽,闢如中工如果對車道閘欄的設置不滿而告管委會,那委員還得請假跑法院,要當個輕鬆的委員其實也不難,就無為而治就好了,否則要做個負責的管委會,就要認真執行區大的決議,那就要開會溝通並作出決議,且合乎規約的規定(過半數委員出席並經過半數通過)決議才能執行,這屆委員大都有自己的事業或是上班族,因此有的時候會不巧而錯過會議,這也就是我們一直希望住戶列席會議集思廣益共襄盛舉,闢如中繼水塔改善工程廠商來簡報時,我們就希望中間樓層的住戶列席瞭解狀況,如果防漏工程廠商簡報時我們就刻意通知31樓住戶列席,無奈的是來列席的少之又少,會後卻又聽到抱怨聲連連,其實社區主任及委員們為了這些事天天忙於找廠商及溝通解決問題,有些住戶得不到私利,可能就會閒言閒語,甚至中傷管委會或委員,我希望住戶們要辨明誰是為社區好的,如果正面的影響超過那些負面的聲音,多給委員們鼓勵,那我們摩天才有脫胎換骨的一天,這屆委員們每與廠商連繫,都再三向廠商強調報價一定要合理,任何委員決不會拿回扣,任何工程都是公開的,隨時歡迎住戶來了解,我們也不時將決議過程再此公開,讓大家了解,如果有不解之處也歡迎向相關主事委員詢問。當委員們熱心犧牲為大家服務時,請大家多以鼓勵代替責難甚至中傷,如此才不致劣幣驅逐良幣,如果您對某些行事方式不能贊同,歡迎參選加入委員行列(幾乎報名就可選上),實現您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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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啄木鳥
2010-12-29 15:31:22 IP:210.71.216.***
1.委員開會之委託制度,個人並不認同,雖然我路途遙遠,疲於奔命,累計已委託2次了.
2.若立法院的委員也可委託出席及投票,那也真是奇怪,黨團也不需下什麼甲級動員令.
3.雖然我們小社區不比立法院,但議事精神是一樣的.
4.為長治久安,避免曾經發生的少數委員利用委託票掌控委員會,本人由自身做起,不再使用委託機制.
5.個人建議:累計3次未請假,沒參加正式月會(含臨時會),或有請假但累積達6次者,自動OUTS.
6.要當委員就要有熱忱與決心;從今日(12/29)起本人自治,達上述條件時,自動退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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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wilchen
2010-12-29 11:19:18 IP:59.124.24.***
現行的規約規定,是沒有分月例會或是臨時會的,所以都計次!
依照現有的規約制度,有委託人出席,有填具委託書,就不算缺席!但是如果都沒委託他人出席,那缺席3次,就會喪失委員資格!
沒錯,長期委託他人參加會議當然不好,可惜我們社區的現況是沒有人要出來當委員,每次參選名額常常都是不足,因此也缺乏競爭,住戶也無從選擇較優的人選!
整個的制度要怎麼改變,還需要大家集思廣益,然後訂於規約中,並在區權人大會上通過變更!
但是最重要的,我覺得還是要住戶要有願意出來擔任委員的熱情,不然,願意犧牲時間出來當委員的人,如果因為個人時間的問題,又限制可以委託的次數,萬一真的像本屆一樣開會次數甚多,那可能到最後委員剩沒幾個!所以,整個的制度該怎麼定,還需要大家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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