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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本社區樓梯間應淨空....
發起人 abc12345_t      2010-01-31 18:51:14 IP:114.36.11.***
中國時報【陳俊雄/北縣報導】

在不妨礙通行情況下,樓梯間到底能不能堆放私人物品?北縣府工務局表示,即使只擺放一雙鞋子,也算違法;板橋地院一審則曾援引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為由,駁回損害賠償請求,但二審認定屋主仍需負一半責任。換句話說,在樓梯間擺放物品,肯定會吃上官司。

北縣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康佑寧說,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樓梯間為逃生公共空間,原本就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放物品,但考量實際使用狀況,縣府都是接獲管委會或民眾陳情、檢舉,才會前往勘查、裁罰。

她說,根據法規解釋,其實連一雙鞋子都不該擺設放在樓梯間,否則即屬違法。

行政機關認定違法,法院審理也有相同見解嗎?

前年發生在三重的一宗樓梯堆鞋害人摔倒案,一審法官認為,挨告的屋主雖在樓梯擺放鞋子,但樓梯寬度仍超過七十五公分,達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以上。

即使有欠公德心,但情節尚未達到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中怠於注意之「過失」程度,判決免賠。

但二審高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挨告屋主與摔傷女子的過失程度為一比一,仍需負起賠償責任。如果加上刑事判決,為方便而在樓梯間堆置雜物,一旦發生意外代價不小。

回應者:大頭鳥      2011-11-17 12:48:28 IP:210.71.216.***
轉載桃園日和社區住戶的留言.

....................................................................................................................
留言時間: 98年11月25日 晚上7點52分 編輯 回覆
留言內容:
19F-1 門口
腳踏車一輛,鞋子兩雙,玻璃酒瓶一瓶
---
請問,所以~ 現在東西都可以擺門口囉?

回覆者: 環保林委員 留言時間: 98年11月25日 晚上9點37分 編輯
回覆內容:
1.感謝熱心住戶提供信息.
2.請王主任馬上處理.
3.保持12年的淨空政策不能有例外.
4.加強宣導,發給住戶簡易版的生活公約(繳管理費時面交或投入信箱).
5.大家一起關心社區,愛社區.
回覆者: 管理中心 留言時間: 98年11月27日 晚上7點05分
回覆內容:
感謝熱心住戶告知,已與19F-1住戶溝通,請其配合社區規定,勿放置雜物於門口以保持走道淨空,住戶也答應配合。

留言者: 租戶 留言時間: 98年11月10日 上午10點41分 編輯 回覆
留言內容:
租過一些社區,我們社區環淨最整齊乾淨,管理的人很不錯,環保很令人欣賞.
很喜歡住這理了.
....................................................................................................................

回應者:idiot-1      2011-11-17 12:40:03 IP:59.124.24.***
目標一致!但操之過急,卻可能適得其反!

先以勸導行之,待仍擺放之住戶變為少數中的少數,再加以強制執行,應為上策!

本社區規約第六條
第六條 本大廈分管約定同意書約定如下:
..
..
..
..
四、各層樓梯、電梯間、通道均依登記當時地政法令辦理產權登記,惟無論產權如何登記,均應按各棟獨立住戶共同公共通行使用,他棟住戶不通行為原則,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之,不得佔有、阻礙。但二樓以上各層之通(以與電梯間之安全為界)無論產權如何登記,即由各層通道相臨之各戶獨立管理使用,非相臨之其他各戶,均無異議。但各層通道相臨之各戶如有合併戶,由合
併戶以鄰戶隔戶牆為界可自行加設大門單獨管理使用,但以不影響安全門180度開關及鄰戶出入安全門為原則,其他非相臨各戶,絕無異議


故現行情況:合併戶加設大門者有之,鞋櫃擺放於外者有之!

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亦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故目前社區規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有相衝突之處!

解決之道,難免須先修本社區規約!
但時機點應妥善拿捏較宜!

否則,修約未過,反代表多數人贊成現行規約之規定,而各戶有樣學樣,皆比照辦理,堂而皇之擺放鞋櫃於門外,反倒適得其反了!

是故,對於此條規約之修訂,若尚無過關之把握,不如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對住戶多加勸導,甚至辦理清潔整潔比賽,循循善誘之,待擺放鞋櫃之住戶變成相對少數中的少數時,再順勢修改規約明訂之!

傻瓜一號淺見,請諸位大人卓參!



回應者:大頭鳥      2011-11-17 12:32:05 IP:210.71.216.***
1.abc12345_t就是本人.
2.本人(林委員)在該社區成功執行了12年走道淨空.
3.房價就是會比同區未淨空社區每坪多賣2~3萬,因感覺管理好.
4.參考該社區網址http://air.jg.net.tw
5.本人在摩天要執行門口走道淨空,但遇到阻礙.
6.某幾位自私自利的惡質住戶以檢舉 VIP 不合法為要脅阻擋淨空的進行.
7.當本人心灰意冷時,就會離開管委會.
回應者:larry      2011-11-17 10:44:36 IP:59.124.128.***
本案我覺得還是需要加強宣導,平時以公告方式告知住戶,開區大時,縱然沒有強制性的提案,會中仍可以向住戶宣導,舉辦各棟比賽也是可行的選項。
回應者:abc12345_t      2010-02-12 07:31:16 IP:114.42.5.***
******他山之石....給劉主任參考************

.........................................................
言者: 住戶 留言時間: 98年11月25日 晚上7點52分 編輯 回覆

留言內容:
19F-1 門口
腳踏車一輛,鞋子兩雙,玻璃酒瓶一瓶
---
請問,所以~ 現在東西都可以擺門口囉?
回覆者: 環保林委員 留言時間: 98年11月25日 晚上9點37分
編輯


回覆內容:
1.感謝熱心住戶提供信息.
2.請王主任馬上處理.
3.保持12年的淨空政策不能有例外.
4.加強宣導,發給住戶簡易版的生活公約(繳管理費時面交或投入信箱).
5.大家一起關心社區,愛社區.

留言者: 小可 留言時間: 98年10月03日 凌晨3點14分 回覆


留言內容:
社區的淨空要是不是已經不再???????????????????
25號19樓和25樓都有住戶將腳踏車放在走廊
目前只有少數住戶不守規矩
請盡速處理
否則~~~~~~~~~~~
當所有住戶都擺出來時

一發不可收拾
林委員加油喔!
聽說當年都是因為你的堅持
所以社區的走廊都是淨空
請堅持你的走廊淨空抱負
明年委員我一定再次投你一票
讓社區繼續保持水準
否則一旦~~~~~~~~~~~~~~
後果~~~~~~~~~~~~~~~~難料!
中秋快樂∼
回覆者: 管理中心 留言時間: 98年10月03日 上午9點30分 編輯

回覆內容:
看到住戶留言,馬上前往19樓查看,的確有輛小朋友腳踏車,已再次與住戶溝通,請其配合社區規定,致於25樓未看到是那一戶違規,因走廊是淨空的,通常清潔人員早上打掃時發現也會處理及通知管理中心,謝謝熱心的住戶告知,走道淨空是社區的驕傲,我們一定會繼續堅持!
回覆者: 環保林委員 留言時間: 98年10月04日 下午4點33分
編輯

回覆內容:
1.走道淨空是我們社區足以傲人,全國社區的典範.
2.維持了12年,不能有例外,以前我一周回社區一次都會巡視一趟.
3.我已轉換陣地不住社區,一個月才回社區開會一次,淨空事有請王總幹事確切執行.
4.請王總幹事再多費心溝通,堅持原則不能有例外.
5.也請各位住戶支持走道淨空政策,違反者請樓管公司依管理規約處理.


回應者:abc12345_t      2010-02-12 07:03:50 IP:114.42.5.***
回覆 無奈 於 2010-02-10 10:49:46 的發文內容:
門口或樓層走道有一堆雜物及臭鞋表示這大楼管理不善住的品質負面對房價一定負面
1.請劉主任體會"無奈者 "的痛苦.
2.2/2晚的委員會主委明確說明:樓梯間依法須淨空.
3.劉主任也親口說,門口若放私人物品,若鄰居感覺不舒服,檢舉即處理.
4.請這位無奈者去向劉主任檢舉.
5.其實好的管理者應主動出擊處理,要住戶檢舉再處理,是二流或三流的管理.
回應者:無奈      2010-02-10 10:49:46 IP:220.134.88.***
門口或樓層走道有一堆雜物及臭鞋表示這大楼管理不善住的品質負面對房價一定負面
回應者:abc12345_t      2010-02-10 06:19:19 IP:114.42.15.***
回覆 無奈 於 2010-02-10 01:27:00 的發文內容:
鞋臭沒人喜歡 請移入室內自己享用吧!感恩了!
1.這位無奈先生好像是"身受其害"者.
2.您住的對門或樓層有一堆雜物及臭鞋嗎?
3.會影響您房子的價值,若要賣會增加困難度.
4.應該要鼓起勇氣向管理室檢舉,要求處理.

回應者:無奈      2010-02-10 01:27:00 IP:122.116.174.***
鞋臭沒人喜歡 請移入室內自己享用吧!感恩了!
回應者:無奈      2010-02-07 06:46:44 IP:220.134.88.***
回覆 abc12345_t 於 2010-01-31 18:51:14 的發文內容:
中國時報【陳俊雄/北縣報導】

在不妨礙通行情況下,樓梯間到底能不能堆放私人物品?北縣府工務局表示,即使只擺放一雙鞋子,也算違法;板橋地院一審則曾援引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為由,駁回損害賠償請求,但二審認定屋主仍需負一半責任。換句話說,在樓梯間擺放物品,肯定會吃上官司。

北縣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康佑寧說,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樓梯間為逃生公共空間,原本就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放物品,但考量實際使用狀況,縣府都是接獲管委會或民眾陳情、檢舉,才會前往勘查、裁罰。

她說,根據法規解釋,其實連一雙鞋子都不該擺設放在樓梯間,否則即屬違法。

行政機關認定違法,法院審理也有相同見解嗎?

前年發生在三重的一宗樓梯堆鞋害人摔倒案,一審法官認為,挨告的屋主雖在樓梯擺放鞋子,但樓梯寬度仍超過七十五公分,達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以上。

即使有欠公德心,但情節尚未達到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中怠於注意之「過失」程度,判決免賠。

但二審高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挨告屋主與摔傷女子的過失程度為一比一,仍需負起賠償責任。如果加上刑事判決,為方便而在樓梯間堆置雜物,一旦發生意外代價不小。

門口 異味鞋櫃应置室內不必給他人分享尤其夲社区樓梯間無窗戶 通風差 管理中心應有作為 加油!!
回應者:abc12345_t      2010-02-06 11:35:16 IP:60.250.25.***
給各位及劉主任:
環保淨空問題,下列網站可作參考:
http://air.jg.net.tw(桃園日和社區 ),本人是該社區環保林委員.
回應者:史考特      2010-02-05 14:28:05 IP:60.250.25.***
樓下這位cjlee先生說的對,也聽說大家亂擺很亂,拜託去和主任說快點改善好不好
回應者:cjlee77720      2010-02-01 23:09:00 IP:122.116.174.***
應將鞋櫃及雜物完全清除
回應者:cw1906      2010-02-01 04:38:27 IP:118.167.199.***
我也讚成阿 問題在人民守法的觀念..
.

我想~abc12345先生;有空,可以爬樓梯運動一下;

看有多少住戶不守法? 按理說;每月繳的錢包括保全吧~

是否應該去勸導,或者檢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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