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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掛冷氣主機 違反住戶公約 法院判決敗訴
發起人 pentium      2008-11-21 09:29:39 IP:60.2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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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掛冷氣主機 違反住戶公約 法院判決敗訴
大樓住戶將冷氣主機懸掛在花台和外牆,由管委會以違反住戶公約提出訴訟,經一、二審判決管委會勝訴,全案定讞。

台北市某大廈管委會提出起訴訟,認為該大廈為了整體美觀和生活品質,經住戶大會表決同意訂定公約的第10條規定,花台、冷氣主機位置不得變更使用。
但某住戶將原在陽台遮陽板內側的分離式冷氣主機,擅自移到花台和懸掛在外牆,嚴重影響大廈整體美觀,且設在花台的主機與瓦斯管太近,恐生危險;懸在外牆的主機凸出牆面,影響7樓以上住戶逃生緩降機的使用。
管委會之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等部分,非依法令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變更使用;因此該住戶未經同意,不能將冷氣主機掛在外牆。
該住戶辯稱,花台是住戶的專有部分,不屬於公共空間,她有權將冷氣主機設在花台上;另外,欣湖瓦斯公司也表示,不妨害瓦斯管的安全。其次,掛在外牆的主機不會影響緩降機的使用。
內湖簡易庭去年判決管委會勝訴,命將冷機主機搬回原來的位置。該住戶不服上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大廈住戶公約經報請市政府核備,即對住戶有約束力,所有住戶都應遵守規定。
相關資料來源:
2005/08/17 聯合報報導
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延伸閱讀之法條: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網址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124254369

參考網址
http://www.ttv.com.tw/094/08/0940817/09408174846101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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