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ingshyang
2008-11-17 13:26:32 IP:210.69.84.***
地價稅開徵了喔!請各位住戶注意,買賣雙方可以實際持有時間分別計算應負擔稅額喔。本社區已公告,請於11月30日前將地價稅繳費通知影印交給警衛一併辦理退費喔!!
以下內容轉載:http://poai.idv.tw/know.htm
稅 務 小 常 識 ................................
一、 問:地價稅的課徵標的為何?
答: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即是地價稅的課徵標的,應課徵地價稅。
二、 問:地價稅如何計算?
答: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所稱地價總額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三、 問:在高雄縣有2筆以上土地是不是每筆1張地價稅稅單?
答:土地所有權人在本縣所有土地只彙總填發1張地價稅稅單。
四、 問: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
答:地價稅每年開徵1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 問: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答: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佰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 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六、 問:如果8月份買了1筆土地,是不是只要繳納當年剩餘月份的地價稅?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人,可否認定其為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答: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所以8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雖到年底只持有4、5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又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仍應由8月31日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七、 問:地價稅逾期繳納,會不會處罰?
答: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2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還未
繳納者,稅捐處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八、 問:我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 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座落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除了稅率不同外,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所以,不論房屋或其基地,一定要各別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九、 問: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需要具備那些條件?如何申請?
答: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211.75坪)。
(五)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地價稅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十、 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土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答: 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十一、問:不動產買賣時房屋稅與地價稅之負擔劃分原則:
答: 一個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尤其重要的是在交屋時,水費、電費、管理費、瓦斯費及有關稅費之分擔,稍有疏漏,甚至會造成欠稅從而導致金錢、精神上之損失。稅法上對納稅義務雖有規定,但實務上買賣雙方都會依交付不動產之時間點約定各自應負擔之房屋、地價稅額。台中市稅捐處提供房屋稅及地價稅的分算原則供民眾參考。
房屋稅課稅期間:自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開徵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在房屋移轉依規定申報契稅時,就會依契稅立約日期按月比例隨時查定課徵,原則上沒有分算的問題,然因其開徵期間在5月份,所以不動產移轉申報日期在4月間核稅後至發單時,依作業規定會以原業主即〈賣方〉的名義繕發全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此時便有分算問題〉,因全年度之房屋稅,必須於過戶移轉前全數繳清,雖然在6月底前才交屋,買方即應貼補賣方自契約成立日起算至6月30日之房屋稅。
地價稅課稅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開徵期間: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地價稅因有納稅基準日之規定,不會隨時查定課徵,所以每件案件買賣雙方會詳細計算實際應負擔之稅額。惟應注意納稅義務基準之日,依相關稅法規定,乃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每年地價稅均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納稅對象;買賣雙方可以以實際持有時間分別計算應負擔稅額。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再次提醒民眾,不動產買賣時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分算情形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載明,以免爾後因雙方當事人遺忘或計算錯誤而有紛爭,屆時又會發生不愉快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