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者:michelin(D
2014-04-22 14:29:25 IP:60.251.38.***
歷屆委員均為無給職(且當棟均可互相推選),若惡意懷疑且對委員會不信任條例成立,
第一.當選住戶會覺得為社區付出為啥要被懷疑?
第二.若單純維修價過高幾百,社區住戶有權要求委員賠償價差.
民主國家均採取多數決制(也尊重少數意見),但本次若惡夢成真,我替下屆委員與所有住戶感覺擔憂.
一人凌駕委員會,我真的不希望會發生!!
<本社主委也是委員,並非一人說的就算,也是需要表決>
PS : 請各住戶參照提議(第13條 自律條款增加第十六條:) 內文:第五款:社區監察人為區分所有權大會選出,其權力僅就管委會監督事項時,"大於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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