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kcm1106
2008-08-13 03:31:37 IP:219.84.219.***
我到社區這些日子以來,觀察結果不論住戶與管委會都是為社區好,溝通橋樑不保持中立立場,社區風波就不斷。
例如:保全員與住戶私下達成協議,結果這住戶當上臨時委員,有一天這委員要享受特權時,被按規定阻擋ㄌ,因此這社區便不得安寧,《因他沒當上正式委員》。
所以監督物管公司派來的人員素質才是重點,所以總幹事及保全員操守如何應多加了解;至於佔用停車位問題,有法源依據地:不論鎖車或佔用他人停車位,屬侵犯或侵佔他人財物罪,告他就行。
其實住戶規約是可以修訂的,有可能造成犯罪情事,納入規約明訂,但子法不得干預母法。
另大廈管理條例內文常出現一個字:『得』此字含義是指落實地方自治,所以都有條例規範的;而大廈消防方面:如住戶樓梯間、安全門上鎖,如管委會或管理服務中心沒善盡管理人之責,可是會吃上業務過失致死罪,聰明人會作委員嗎?對真的有做事的人鼓勵鼓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