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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前把握地價稅自用稅率最後期限! 省4倍稅金!
發起人 joyce0617      2009-09-17 14:05:45 IP:220.130.26.***
提醒各位芳鄰們,

9/22之前要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才能省下1/5地價稅噢!!

****申請方法很簡便~
只要填妥申請單+附件(戶口名簿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影本寄出,印象中不到一星期就收到變更完成的通知了說~~~


地價稅開徵日期: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

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申請截限日:9月22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以 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所負擔者為全年度之地價稅

資料來源: 稅捐稽徵處(姓名:王珮齡、電話:8952-8134)
稅捐處表示,98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開徵,地價稅之課徵大致分為一般土地及自用住宅用地,一般土地之課徵採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計算,自用住宅用地則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且不累進,二者相差至少4倍。稅捐處提醒納稅人,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請您務必把握節稅良機,在9月22日前(郵寄申請案件以9月22日之郵戳為截止日)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才能從98年起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在9月23日以後才申請,就要等到明年方能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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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自用住宅的地價稅是非自用住宅的地價稅的1/5,你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了嗎?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公有土地,為管理機關。
公同共有土地,為管理人。
分別共有土地,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為受託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權屬不明者。
無人管理者。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納稅義務基準日:
8 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優惠稅率申請截限日:9月22日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

( 一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2)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1)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35017&ctNode=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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