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白告
2008-11-30 22:47:12 IP:123.193.89.***
違反住戶公約 檢:須請法院處置
台中市七期豪宅「元亨利貞」兩名住戶,因在樓梯間搭建鞋櫃違反「住戶公約」,管委會主委楊銘澤和管理公司派駐的主任張和秀,依住戶大會決議將鞋櫃強行拆除而挨告,台中地檢署昨以楊、張只能報請主管機關做處置,不能直接把鞋櫃拆了,將兩人依毀損罪起訴。
住宅紛爭
元亨利貞豪宅社區共有七十七戶,每戶七十六至一百六十二坪,每坪二十五萬至三十五萬元,每戶房價動輒二、三千萬元起跳,是台中市市政綠園道知名豪宅。管委會主委楊銘澤昨對被起訴感到挫折,他說:「不論鞋櫃做的多漂亮,住戶公約規定不行就該遵守,不然各自做一個怎麼管理?」
稱影響豪宅門面
楊銘澤說:「豪宅一定要管理才能維持品質,住戶公約規定不可以把鞋子擺在樓梯間,怕有異味、礙門面,也擔心阻礙逃生。」他還表示,目前公約也規定不能在外牆欄杆曬衣物、掛花飾、玻璃顏色要一致,還有重大施工也要告知管委會,甚至須經住戶大會開會通過。
起訴指出,住戶盧彩昭和謝淑惠在六樓共用的樓梯間,搭建大理石牆面及鞋櫃,此乃二人共有的私有財產,但管委會主委楊銘澤和管理公司派駐的現場主任張和秀卻僱工將鞋櫃拆除,雖然拆下的牆面和鞋櫃都放在地下室,但已導致舊有的大理石牆面部分破損,而鞋櫃因與被拆下的新牆面相連,也難以回復原有功效。
「小公」不應限制
楊銘澤辯稱管委會多次通知自行拆除,對方都不理會,才依決議強行拆除;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等俗稱「大公」部分,變更構造、顏色等,都要受住戶公約限制,但樓梯間俗稱「小公」,其私設牆面、鞋櫃,不在限制範圍。
而住戶若違反公約,對於共用部分的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管委員可出面制止,但沒有「必要處置」的權限,楊等人僅能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要求拆除,沒有自行拆除的權利。
強行拆除
管委會跟樓管公司人員拆除損及舊牆面且使新鞋櫃失去功能,吃上官司。
住戶與管委會權利義務
.住戶未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可循法律程序追討,但不得侵入住宅。
.住戶修繕房屋不得破壞建物主結構,若有違建,管委會可報請建管單位拆除。
.住戶飼養動物不可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寧,否則管委會可制止或向環保局告發。
.住戶不可在樓梯間等公共空間堆置雜物,管委會可制止或向消防單位告發。
資料來源-壹蘋果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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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別的管委經驗可以作為未來各位的參考,
之前考量的問題,果然在執行面上出了法律上的問題,
當然,上面的例子是檢座的看法,
法官不一定會判有罪,只是當管委當到上法院,
可能也不是大家願意看到的,
各位委員,只剩一個月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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