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Masaco
2008-05-05 10:55:09 IP:210.60.11.***
看了一下12萬暫收款的名繫,其中有依各10000元的暫收管理基金?
覺得很怪,所謂的公共基金、管理基金,不是建商應該從營建成本提撥的嗎???
為什麼住戶需要再負擔呢???
住戶已經負擔管理費了不是嗎????
我看房子看了2-3年了,沒看過有這條規定的!
有人可以協助解答這個問題嗎???
我昨天拿社區公約回家看,還有要繳交公共基金的部份???
那是......???
滿心的疑問~~可以協助回答嗎??? |
回應者:媽咪
2008-05-07 10:20:45 IP:203.203.102.***
不知道別社區是怎樣,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第一屆管委會會有的2筆款項如下:
(1)公共基金:這是政府規定建商依其營造費用比例,需提撥給社區的,網路找的到計算基準【這個不是向住戶收的喔】。
(2)另一條錢是建商當初預收每戶1萬元,名義是暫收款做為預收管理費,譬如社區有200戶就有200萬,您交屋到真正住進去,管委會成立後,建商就不會願意幫社區出物管管理費了,甚至公電費。
2筆錢在管委會成立後就會轉交給社區管委會,成為社區的財庫公基金。
我們社區當初是沒退1萬元管理費暫收款這條費用的,都納入社區公基金。
因為管委會成立後,我們社區是到了公設真正可以全面開放住戶使用時,才開始向住戶收管理費的。
這段期其間有建商該分攤付的費用、有社區已經開始需支出費用
每筆斤斤計較算計清楚,平均下來並不會使住戶吃虧或損及權益大家都可以接受。
建商提撥的公共基金是不動的。
但每戶買屋預繳的暫收管理費,這個部分每個社區狀況不同,由管委會看如何處理,做出對社區最好的運用和管理。
個人淺見:
建商提撥的公共基金是沒多少錢的。
如果預收款全都退給住戶,社區收的管理費幾年後不足以應付開支,那幾年後很快就會動用到公共基金,社區很快就沒錢經營,到時勢必可能管理費會提高,對住戶不見得有利。
給您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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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我愛小蒙
2008-05-07 08:56:09 IP:163.29.149.***
回覆 Masaco 於 2008-05-05 10:55:09 的發文內容: 看了一下12萬暫收款的名繫,其中有依各10000元的暫收管理基金?
覺得很怪,所謂的公共基金、管理基金,不是建商應該從營建成本提撥的嗎???
為什麼住戶需要再負擔呢???
住戶已經負擔管理費了不是嗎????
我看房子看了2-3年了,沒看過有這條規定的!
有人可以協助解答這個問題嗎???
我昨天拿社區公約回家看,還有要繳交公共基金的部份???
那是......???
滿心的疑問~~可以協助回答嗎??? |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來源: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建設公司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其標準如下:
(1)…….
(2)…….
本建案造價應該在下列range:
(3)逾新台幣一億至十億元者,超過新台幣一億元部分提列千分之五。
(4)逾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新台幣十億元部分提列千分之三。
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支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公寓條例第十八條)。
個人看法:
至於建商要求我們先繳管理費10000元的部分,我想主要是自通知交屋起至建商提撥公共基金到戶期間,支付公共水電費、管理費等等費用吧!
(純屬個人看法,還請有研究的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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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白戶則道
2008-05-06 16:37:52 IP:61.60.126.***
回覆 白戶則道 於 2008-05-06 13:20:55 的發文內容: 這一萬 公共基金 應該還好
大家都繳了
應該在意的是 建案 施工品質
還有他給我們的配備 跟樣品屋 是否一樣
或等級相同
而這一萬 公共基金 反正也是在管委會 在管理
比較不令人擔心 | 我是希望以後
每個月的管理費
能少一點
這樣負擔也許可以減輕一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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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vincent
2008-05-06 15:11:31 IP:59.120.150.***
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於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免扣繳證明:
最近有某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該管理委員會只有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其他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銀行於給付所儲存公共基金衍生之存款利息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並開立所得人為管理委員會的扣繳憑單。是否可以申請免扣繳證明,免除該管理委員會每年還要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退還扣繳稅款的麻煩?
國稅局答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之利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因之,凡符合上述條件之管理委員會,備妥下列資料:
1.法人或機關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
3.主管機關核備組織章程影本。
4.現任董(監)事或委員名冊。
5.基金存放銀行、支庫、合作社之存款簿影本。
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扣繳證明,金融機構即可憑稽徵機關所核發之免扣繳證明,於支付該管理委員會利息時免予扣繳,免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年還要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退還扣繳稅款的麻煩。
惟國稅局特別提醒,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除了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外,尚有其他營利收入的情況,則不符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要件。除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外,該管理委員會也應於每年申報期間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捐。【#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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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ureka
2008-05-06 14:23:09 IP:163.13.1.***
回覆 Masaco 於 2008-05-05 10:55:09 的發文內容: 看了一下12萬暫收款的名繫,其中有依各10000元的暫收管理基金?
覺得很怪,所謂的公共基金、管理基金,不是建商應該從營建成本提撥的嗎???
為什麼住戶需要再負擔呢???
住戶已經負擔管理費了不是嗎????
我看房子看了2-3年了,沒看過有這條規定的!
有人可以協助解答這個問題嗎???
我昨天拿社區公約回家看,還有要繳交公共基金的部份???
那是......???
滿心的疑問~~可以協助回答嗎??? | 蒙卡契約
第十五條
一、(三)買方應預繳管理基金每戶新台幣壹萬元整(管理及應用詳本約第十八條第三項)。
第十八條
三、自前項...等費用,因屬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買方全體同意賣方得由本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收管理基金,至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及前項公共設施檢視完成之日止,扣除賣方管理期間支出之所有管理維護費用後,該筆基金之餘額始無息移交予管理委員會依法管理及運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註:何謂建築物「起造人」?
建造建築物的申請人,稱為「起造人」;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則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
所以奇怪的是,如果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是起造人提列,而非買方繳納。
管委會應該也管不到,管到的應該指示該筆基金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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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saco
2008-05-06 13:44:55 IP:210.60.11.***
回覆 白戶則道 於 2008-05-06 13:20:55 的發文內容: 這一萬 公共基金 應該還好
大家都繳了
應該在意的是 建案 施工品質
還有他給我們的配備 跟樣品屋 是否一樣
或等級相同
而這一萬 公共基金 反正也是在管委會 在管理
比較不令人擔心 | 嗯~~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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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白戶則道
2008-05-06 13:20:55 IP:61.60.126.***
回覆 Masaco 於 2008-05-06 08:47:17 的發文內容: 是阿~未售出的房子不應該由已購屋者負擔吧~
而且,那個暫收款-公共基金 10000元~~我還真沒看過也沒聽過~
建商不應該收的~~
我之前有問代銷小姐~~他說是法令規定的~~
我又問~~那是哪一條規定的~~他只拿出社區公約給我看~
那又不是"法令"~~~
有誰知道到底是什麼法規定的嗎????
若都沒有此條規定,是否建商不可向我們收取!
| 這一萬 公共基金 應該還好
大家都繳了
應該在意的是 建案 施工品質
還有他給我們的配備 跟樣品屋 是否一樣
或等級相同
而這一萬 公共基金 反正也是在管委會 在管理
比較不令人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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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saco
2008-05-06 08:47:17 IP:210.60.11.***
回覆 卡兒納特 於 2008-05-05 17:34:57 的發文內容: 一般來說...建商要負責在房子銷售設定成數前管理費用,而這費用會有法定的提撥額度,因為管理費用是固定的,而尚未出售的房子管理費用由其他住戶來共同承擔這好像不太合理,只是當初代銷人員是跟我說為了社區整體的居住品質所以收取這筆費用(因為使用者付費),後來我也不想再去"盧"就交了,這部份看要不要跟代銷或建商協議爭取之類的就看大家的想法是怎樣 | 是阿~未售出的房子不應該由已購屋者負擔吧~
而且,那個暫收款-公共基金 10000元~~我還真沒看過也沒聽過~
建商不應該收的~~
我之前有問代銷小姐~~他說是法令規定的~~
我又問~~那是哪一條規定的~~他只拿出社區公約給我看~
那又不是"法令"~~~
有誰知道到底是什麼法規定的嗎????
若都沒有此條規定,是否建商不可向我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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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卡兒納特
2008-05-05 17:34:57 IP:61.14.177.***
一般來說...建商要負責在房子銷售設定成數前管理費用,而這費用會有法定的提撥額度,因為管理費用是固定的,而尚未出售的房子管理費用由其他住戶來共同承擔這好像不太合理,只是當初代銷人員是跟我說為了社區整體的居住品質所以收取這筆費用(因為使用者付費),後來我也不想再去"盧"就交了,這部份看要不要跟代銷或建商協議爭取之類的就看大家的想法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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