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社區管理費
發起人 skysound      2008-04-13 23:29:03 IP:203.70.144.***
我們應該要開始實際討論此議題了.

雖然我們的聯誼會尚未集結多數的住戶,但此議題不可不甚. 許多社區為此議題爭論不已.先暫不討論收費方式(依坪數或依戶數..等),光是交屋日就夠令人傷腦筋了.

依經驗法則,所謂交屋日是為個別住戶與建商驗收過戶之日,每個人完成的日期皆有所差異.但"大公"交接日為何?建商提撥公基金與各戶預收管理費一萬元之總額,又從何日起算?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商必需在交屋日三個月內協助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完成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完成登記.

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總出席人數必須達到2/3,亦即450戶.談何容易? 所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特加訂一條,如第一次未達法定人數,可於法定公告日期後,再行舉行,惟門檻改為1/5,即為135戶.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某一棟住戶全為地主戶或利益關係者(如店面戶,還好本社區無;或是未售出戶:建商即是住戶),全數集中即達1/5門檻.那就麻煩大了.所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又再加定區分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上限,即為該區之1/2(關於這點,我還在等營建署的正式回覆,因為他寫的有點難理解..),這也是許多大型社區所面臨的問題.

關於以上幾點,希望能啟發各位大大的重視,並能預防一些不必要的潛在問題,大家一起提出好方法呗~~
回應者:skysound      2008-12-25 14:32:26 IP:202.133.252.***

看到大大們再次關心此議題,就將半年前所提出的,再po上來,供各位參考..

祝各位聖誕節快樂~
回應者:Chris      2008-04-27 21:56:09 IP:59.112.51.***
不管管理費預收一坪多少錢,開源省流是一定要的啦,要盯緊一點銷售中心為增加銷售所浪費的水電費用
回應者:yuehyueh10      2008-04-27 21:22:52 IP:123.194.98.***
那麼我記憶中的管理費,更少當時銷售小姐好像說只要35元,真可惜沒有書面備查。但論如何可都要開源節流....
回應者:skysound      2008-04-22 11:22:06 IP:203.70.144.***
回覆 skysound 於 2008-04-22 00:59:16 的發文內容:
我記得建商計畫先請住戶以每坪五十元收取. 如果我們674戶全數準時交屋,每個月應該有十萬左右的收入.

以開銷費用來看,應該是幾乎打平:

1). 四個警衛保全點: 三班制 = 12位
2). 總幹事 + 兩位樓管(行政&會計) + 1位機電 + 1位健身房管理員
3). 清潔人員 (約五位)
4). 電梯保養費
5). 水電費 (特別為電梯電費)
6). 其他雜項

看來我們的荷包要看緊些....
更正:每月應為一百萬元左右的收入.

如果假設每坪收取50元
平均每戶坪數為30~35坪
= $50 x (30~35坪) x 674戶 = $1,011,000 ~ $1,179,500
[以上不含地下停車管理費]
回應者:Chris      2008-04-22 08:55:42 IP:59.124.45.***
我記得銷售小姐跟我們說管理費建商預收一坪四十元,好像不是五十元耶,我有朋友在物管中心服務,可以請他們先幫我們規畫估個價,方便我們討論該預收多少的管理費~

另一方面,我們還須要討論一下萬一建商要商借我們大廳從事銷售行為時,是否也應付擔租借費及水電等支出~
回應者:skysound      2008-04-22 00:59:16 IP:203.70.167.***
我記得建商計畫先請住戶以每坪五十元收取. 如果我們674戶全數準時交屋,每個月應該有十萬左右的收入.

以開銷費用來看,應該是幾乎打平:

1). 四個警衛保全點: 三班制 = 12位
2). 總幹事 + 兩位樓管(行政&會計) + 1位機電 + 1位健身房管理員
3). 清潔人員 (約五位)
4). 電梯保養費
5). 水電費 (特別為電梯電費)
6). 其他雜項

看來我們的荷包要看緊些....
回應者:skysound      2008-04-13 23:41:54 IP:203.70.144.***
更正:上限應為1/5,以免決議落入特定人手上....

第 26 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
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
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
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
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
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
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分工事宜。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第 27 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
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
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
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
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
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
部分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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