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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的物管這麼不專業? |
發起人 J.S.
2009-12-27 14:53:17 IP:118.167.158.*** 請物管用心一點,要交管委會或區權會討論的議題,能先問一下法律顧問(之前任管委也多次於會中提議),並對管委會或區權會的決議備書(除非貴公司已明確告知管委會違法,管委會仍決議才可免責),這樣一方面可減輕委員負擔,而當管委會違法造成社區權益受損時,物管也跑不掉!! 今天區權會關於樓管問題,貴公司竟想用會後書面意見調查的方式來決定是否樓層管控,告知不合規定,還要硬排表決,連最基本的議事規則都搞不清楚,專業到底在哪裡? 本人雖贊成樓層管控,但也對會場發送傳單的夫妻很敬佩配,因為他們願意花錢花時間來表達意見. 以下節錄自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Q&A http://www 問卷可否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答: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程序及相關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業已明文規定,故以問卷或決選單方式寄發各區分所有權人抉擇並回收之方式,並不符前揭條例規定。 Ps: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