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者:J.S.
2009-10-03 02:06:50 IP:118.168.173.***
1.關於林總幹事乙事,管委會早已明白表示本身並非司法機關,無法調查與判決,因此要將本案交警察機關處理,社區有法律顧問可供諮詢,物業也願協助受害住戶,提供法律援助,但據物業回報受訪住戶均表示人已離職不再追究,當然你所說的怕被反咬是人之常情, 不易舉證也是事實,但請不要忘了法官也有心證,而我個人也希望住戶能有勇氣揭發不法,除了使不法之人受應有之懲罰外,也對自己的言行負起責任, 為社區塑立典範,以免以後社區謠言黑函滿天飛.
2.地下室出租,如符合法令就交區權會議決,臨近車位當然也可力主反對.
3.公告不止討論前的議題說明太簡單,連會議記錄也太簡單,這點我也很不滿,每次開會三四個小時,記錄竟只有兩張,住戶怎知決議過程,但也有人覺得公告應簡單明嘹且電梯內時間有限住戶根本來不及看,在此情形下也只有請您多多主動與會囉.
4.無給職的問題,您所說的那是獎勵,並不是薪資,獎勵合規定才給,薪資不能不發.
不過我也覺得這獎勵給的方式並不適當,當初第一屆管委會制定社區管理條例時也發給了所有住戶,當時未見反對(包括我),我只能怪我自己沒仔細看,我覺得為了鼓勵大家出來幫社區服務,適當獎勵是應該的,但不能自己獎勵自己,應由下一屆來議定上一屆的獎勵,且依區權會授權範圍內,視委員貢獻度來議獎較合理,而今第二屆也將屆滿,我覺得如果要去追第一二屆的獎勵並不合理,能做的應是在區權會中修改社區管理條例,我只能說我個人已經放棄這個獎勵,管理費個人會照繳,不是我有錢,是我不想為這點事被質疑,但不能要求其他委員也要放棄,那是他們努力付出後的基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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