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jack
2009-09-30 08:29:51 IP:220.128.216.***
春城大砌社區門禁管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一、為讓本社區住戶擁有安心住家環境,提高本社區居家安全維護等級,特依據本社區規約第十八條第一款授權訂定本辦法,全體住戶、來訪賓客、施工人員、送貨人員及房屋仲介人員均應一體遵守。
第二條 管理要旨及磁釦申請
一、 本社區門禁安全以門禁磁釦為主要管制工具,磁釦如果外流則門禁管制隨即洞開,不可不慎。本社區門禁磁釦每一個都有獨一編號,大門警衛由監視螢幕可清楚知悉進入社區者為那戶住戶。為確保社區門禁安全,磁釦不得私自複製拷貝,以維持編號獨一性,才能確保社區門禁安全。
二、 住戶如有複製需求,請向大廳櫃台登記,經社區管理中心確認身份後,製作發給,每顆酌收工本費100元。
住戶如私自複製磁釦,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戶現有全部磁釦通行權,該住戶必須重新繳費申請全戶所需之新磁釦。
三、 為確認申請磁釦者身份,申請新磁釦者如為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家屬,請提供可資證明親屬關係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及註明每顆磁釦使用者姓名(可省略姓氏以外的一個字)、聯絡電話、性別、出生年份的申請書。如為承租住戶,請提供租約正本及註明每顆磁釦使用者姓名(可省略姓氏以外的一個字)、聯絡電話、性別、出生年份,並經區分所有權人簽署的申請書。
四、 要求申請者填註姓名及聯絡電話一是為緊急時聯絡用,另一則是用以確認身份。因為大廳警衛無法僅由磁扣使用者戶別資料進行安全辨別,為增強警衛人員迅速辨斷能力,增加性別與出生年份資料,實屬必要。
五、 為保護住戶個人資料,除公務使用外,大廳警衛不得將磁釦使用者名冊向他人展示,亦不得將資料流出,違者立即開除。
第三條 住戶進出
一、 本社區大廳大門應隨時保持閉鎖狀態,住戶必須用磁釦自行刷卡進出,未帶門禁磁釦,或使用同戶其他住戶之門禁磁扣,須出示有效證件,或核對磁釦使用者名冊無誤後始得進入。
二、 若住戶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或為保護個人資訊,磁釦使用者名冊未曾登錄完整資料時,必須以社區對講機聯絡同戶住戶或本社區其他住戶認證後始得進入。若以對講機未能聯絡到同戶住戶或本社區其他住戶時,警衛人員得拒絕其進入本社區。
第四條 送貨進出
一、 嚴禁推銷、勸募、化緣、傳教、販賣、發放傳單等閒雜人等進入本社區,以免侵擾住戶之安寧,並防止歹徒冒充混入。
二、 配送給住戶之貨品及郵件,除法院通知函、現金袋、兵役通知單、存證信函、註明限本人收件信函外,大廳值勤警衛應代收貨品,暫存櫃台,並在住戶信箱上吊掛招領通知單,住戶須憑身份證件領取。
如有必須支付貨款的貨件,住戶可事先將貨款交付警衛,請警衛代付貨款。如事前未交付貨款,大廳警衛將不會收取該貨件。
住戶如有上述警衛不能代收貨品或郵件送達,警衛應立即以電話通知住戶,並在其信箱上吊掛郵件(貨品)招領單,提醒住戶去郵局或警察局領取信件或貨品。如第一通電話未能即時聯絡到住戶,大廳警衛應於三天內每天至少撥打一次電話通知。
三、 如所訂貨品需親自交由住戶簽收時,送貨人員須出示送貨單,大廳值勤警衛查驗送貨單屬實後,以社區對講機通知該住戶至大廳領取貨品。如住戶不方便親至大廳領取貨品時,經聯絡住戶確認無誤後,送貨人員應憑有效身份證件在送貨記錄表登記,以換取【送貨證】及臨時限棟磁釦。
送貨人員進入社區必須將【送貨證】佩掛於胸前明顯處,離開大廳後必須直赴送貨棟別電梯,不得四處遊蕩。大廳值勤警衛在交付磁釦後應注意送貨人員是否迅速搭乘該棟電梯抵達正確樓層。
為確認送貨作業安全完成,送貨人員離開住戶住所後,住戶應以對講機告知大廳櫃台,並提醒大廳警衛注意。送貨人員離開時,應將送貨證及磁釦歸還大廳,大廳警衛應在送貨記錄表上註明送貨人員離去時間。
為協助送貨人員清楚棟別路徑,大廳櫃台應製作棟別示意圖,在換證時,對之說明。
第五條 賓客進出
一、 賓客來訪時,大廳值勤警衛應先聯絡受訪住戶,請其至大廳引導訪客。
二、 若受訪住戶不方便親至大廳引導時,經聯絡住戶確認無誤後,訪客應憑至少一份有效身份證件,逐位在訪客記錄表登記,以換取【來賓證】及臨時限棟磁釦。
訪客如未開車,可由大廳進入本社區,賓客進入社區,請將【來賓證】佩掛於明顯處,離開大廳後請儘速行至受訪住戶棟別電梯,勿自行四處遊蕩。為協助訪客清楚棟別路徑,大廳櫃台應製作示意圖表,在換證時,對之說明。
訪客如需將車輛停入本社區停車場,應徵求受訪住戶同意,先行空出其停車位,然後依【本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換取【來賓停車證】後駛入停放。
三、 訪客離去時,應將【來賓證】及臨時磁釦繳回大廳櫃台,若【來賓證】或臨時磁釦遺失,訪客與受訪住戶須同具保證切結書,並賠償工本費,【來賓證】每枚新台幣壹佰元、臨時磁釦每枚新台幣二百元。
四、 訪客未帶身份證明文件,應由受訪住戶親至大廳接引才可進入社區。
五、 如有拒絕往來者,住戶可通知大廳警衛記錄,並列入移交。拒絕往來者來訪時,大廳警衛應有技巧拒絕到訪。拒訪理由消失後,住戶必須通知大廳值勤警衛將記錄移除,此後該訪客可依正常流程辦理訪客登記。
第六條 專有及約定專用施工進出
一、 要進入本社區為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施工之人員,應持至少一份有效身份證件逐位向大廳櫃台登記,並換取【工作證】及臨時限棟磁釦。大廳警衛接獲登記申請後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確認,並在施工記錄表登載通聯記錄。施工人員如未開車,可由大廳進入本社區。進入社區請將【工作證】佩掛於明顯處,離開大廳後請儘速行至施工戶棟別電梯,不得四處遊蕩。為協助施工人員清楚棟別路徑,大廳櫃台應製作示意圖表,在換證時,對之說明。
施工人員若需開車進入社區,必須徵得住戶同意,先行空出其車位,然後依【本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換取【施工停車證】駛入停放。
二、 為方便住戶不在家時,施工人員仍可以順利施工,住戶在預知施工日期後可填寫具結書,將磁釦及大門鑰匙暫存大廳櫃台。施工人員每日完成登記手續後,可依有效身份證件換取磁釦及鑰匙進入社區。施工人員領取磁釦及鑰匙後便不得私自離開社區,如需外出購物或運送材料時,必須先將磁釦及鑰匙交回大廳櫃台後始准離開。
三、 委託不在家施工並寄存鑰匙之家戶,警衛人員巡邏至該棟時,應按門鈴進入視查是否有任何異象,並請施工人員在巡邏表上簽字,以協助住戶做好安全施工管理。
四、 每日施工完畢,施工人員必須將門禁磁釦、大門鑰匙,以及【工作證】全數交回大廳櫃台後方得離開,每日施工時間結束60分鐘後,施工人員若尚未將上述三項物件交還時,本社區管理中心得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或罰鍰五百元之懲戒,罰鍰懲戒之實施須先行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知悉。
第七條 公有及公設施工進出
一、 要進入本社區為公有部份施工或為公共設施檢修之維護人員,應持至少一份有效身份證件向本社區管理中心申請,並逐位在施工記錄表登記,換發有編號之【工作證】,並將證件配戴於胸前後始得進入。
二、 如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各棟樓層時,警衛人員或管理中心人員必須陪同至工作地點,並指示工作完畢後之離開路徑。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在幾個不同地點間移動時,大廳值勤警衛可在本社區管理中心總幹事核可後將臨時磁釦暫借該工作人員使用,但在中途外出,或工作完畢時應將磁釦立即歸還,不得私自攜帶離開社區。否則即通知其工作單位要求懲處。
第八條 房屋仲介進出
一、 區分所有權人若委託房屋仲介公司出售或出租專有部份,所有權人必須將門禁磁釦及大門鑰匙委託寄放在大門櫃台,不得直接交給仲介人員保管。違反規定者, 得停止該戶現有全部磁釦之通行權,該住戶必須重新繳費申請全戶所需之新磁釦。
二、 房屋仲介公司接受委託後,應持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書正本向本社區管理中心登記。管理中心收到房屋仲介公司申請時,應進行下列作業:
1. 先向區分所有權人查證並登載與區權人對話的通聯記錄,
2. 將委託書正本加蓋社區核可章及編碼,再影印存查,
3. 已蓋章及編碼的委託書正本發還仲介公司,並向仲介收取一百元工本費,
4. 發給註明戶別及有效委託日期的【仲介證】,影本則編檔管理。
三、 仲介公司應妥善保管【仲介證】,該公司任一位仲介人員帶客戶看屋時,應將【仲介證】佩掛於胸前,並出示委託書影本,換取門禁磁釦及大門鑰匙,並幫客戶逐位辦理登記,換取【來賓證】後,才准引帶客戶進入社區。參觀結束離開前,必須將【來賓證】、門禁磁釦及大門鑰匙交還大廳櫃台後才可離開。
四、 房屋仲介人員如未將【來賓證】、大門鑰匙及門禁磁釦交還即自行離開,本社區管理中心應在發現後立即通知其服務公司,要求即刻返還,否則可取消其【房仲證】,累犯則暫時停止其申請【房仲證】資格,並將該公司列為不受歡迎房屋仲介公司,通告各住戶注意。
五、 本社區房屋租售廣告不得懸掛於大樓四週、外牆、露台、陽台欄干、門窗外面,只可張貼於門窗內面,違者得取消其【房仲證】,累犯則暫時停止其申請【房仲證】資格,並將該公司列為不受歡迎房屋仲介公司,通知各住戶注意。
六、 本社區管理中心要求房屋所有權人寄存門禁磁釦及鑰匙,重點在社區門禁安全管控,並不負住戶屋內任何事物之保管責任;待售、待租住戶房屋內部之維護,請住戶自行負責,委託人不得借此託管事由,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第九條 遷居進出
一、 住戶之遷入、遷出均需於上班時間先向社區管理中心報備,警衛人員接獲通知後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查證並登載其與區權人的通聯記錄。
二、 對於遷出戶必須查清是否已繳清所有應繳費用(含管理費、公共基金、罰款及其他費用),以及該戶所請領的全部門禁磁釦後,方得放行。
警衛人員收取門禁磁釦後應先登錄磁釦號碼及戶別,並取消該磁釦通行權,然後暫時保管,再交付其新(現)任區分所有權人。
三、 買賣或承租本社區房屋,門禁磁釦均不得私自轉讓,承買者或承租者應攜帶舊磁釦至本社區管理中心免費重新登錄使用者資料,然後方可正常使用,違者得取消其全戶全部磁釦通行權,該住戶必須重新繳費申請全戶所需之新磁釦。
第十條 公務進出
政府機關之公務員因執行公務欲進入本社區,非緊急狀況時,應先依本辦法第三款規定辦理換證,管理中心總幹事應知會相關委員或主委後,由總幹事及相關人員全程陪同進入社區,事畢並護送離去。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
一、 嚴禁易爆、易燃、違禁、危險性等物品存放或攜入本社區,必要時警衛人員得對物品之進出,實施全面性之檢查。
二、 住戶積欠管理費兩期,經管理服務人催告七日內仍未繳納者,本社區管理中心得對該住戶停止一切社區服務,並禁止其委託房屋仲介人員進入本社區。
三、 未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自行進入者,按刑法第306條視為擅闖私宅報警處理。
四、 本辦法經管委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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