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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詢愛狗人士的意見
發起人 sherry      2010-07-16 13:39:50 IP:111.240.54.***


針對別的社區所訂定的社區寵物管理辦法內容,
現在徵詢愛狗人士的意見,
未來可統合大家的意見再改成專屬我們社區的版本,
請大家快點發言吧!


寵物飼養管理辦法
一、宗旨
為管理本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並維護社區優適之環境衛生,並顧及個人喜好和住戶安全及安寧,本社區規約雖無規定不得飼養寵物,為維護本社區之共同利益為出發點,社區住戶皆應共同遵守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規定
本管理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為制定之法源依據-『住戶飼養寵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飼養寵物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一) 除魚、鳥、狗、貓等小型寵物外,身長七十公分以上之大型狗或兇禽猛獸等;凡明列為保育類或走私進口動物,嚴禁飼養,經查知後,報請地方主管機處理。
(二) 寵物於[進出公共區域(大廳、公共空間、社區範圍內)應以專用籠子或由飼主懷抱進出或以鏈子牽住,勿任其四處遊蕩,造成住戶驚慌,以保持公共安全。
(三) 本社區住戶於本辦法公告實施後一個月內,須至管理室登記並領取「寵物飼養申報卡」(附接種卡)及「寵物飼養切結書」。
(四) 飼主攜帶寵物外出時,應隨身攜帶清除工具(垃圾袋、衛生紙、掃帚等)以防寵物便溺時影響公共衛生;嚴禁飼主於中庭或任何公共空間溜狗(寵物),以免造成髒亂及危險。禁止寵物進出健身房,親子閱讀室及桌球室等區域
(五) 任何時刻勿讓寵物任意狂叫不止,對於有狂叫習性之寵物,飼主應備置狗口罩自我約束,以免驚擾住戶安寧。
(六) 飼主豢養寵物應置於室內,不得放養在公共門廳或梯間等公共空間內任其亂 跑,造成髒亂及危險。住戶如外出超過二日,須覓代理人。
(七) 飼養寵物原則以原有之寵物登記,不得再行增加飼養(繁殖或增加數量)。
(八) 如有住戶友人帶寵物來拜訪,需先至管理室登記其友人及其寵物名,並遵守本大樓之寵物管理辦法。
(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15歲者為限。未滿15歲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
(十)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飼養之寵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任意棄養。
(十一)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飼主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機關指定之場所。
(十二)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三、罰責
(一) 飼主如有違反上述影響公共衛生及安寧情事,經二位以上住戶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反應,經查証屬實者,飼主自當無異議放棄該寵物飼養權。
(二) 飼主於飼養寵物期間違反公共安全、安寧及衛生,造成其他住戶損失者,飼主除負責賠償外,並應放棄寵物飼養權。
(三) 飼主於管理委員會函請放棄飼養權七日內仍不改善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四) 對於拒絕登記而又違反上述規定者,逕行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強制執行。
四、附則
本辦法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管理委員會議決後增減修訂,並公告實施。

寵物飼養申報卡
飼主 樓號
住家電話
辦公室電話 行動
電話
寵物資料 品種 (寵物照片)
體型 高 長 重
顏色
特殊注意事項 病歷手冊影本
審議 □可飼養  □不可飼養 植入晶片 □有 □無
附接種卡 □有 □無

寵物飼養切結書

本人願遵守下列條款:
一、 除魚、鳥、狗、貓等小型寵物外,身長七十公分以上之大型狗或兇禽猛獸等;凡明列為保育類或走私進口動物,嚴禁飼養,經查知後,報請地方主管機處理。飼主攜帶寵物外出時,應隨身攜帶清除工具(垃圾袋、衛生紙、掃帚等),以防寵物便溺時影響公共衛生;嚴禁飼主於社區中庭或任何公設區域溜狗,以免造成髒亂及危險。
二、 寵物於進出公共區域(大廳、公共空間、社區範圍內)應以專用籠子或飼主懷抱進出或以鏈子牽住,勿任其四處遊蕩,造成住戶驚慌,以保持公共安全。
三、 任何時刻勿讓寵物任意狂叫不止,對於有狂叫習性之寵物,飼主應備置狗口罩自我約束,以免驚擾住戶安寧。
四、 飼主豢養寵物應置於室內,不得放養於戶外任其亂跑,造成髒亂及危險。
五、 飼主如有違反上述影響公共衛生及安寧情事,經二位以上住戶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反應,經查証屬實者,飼主自當無異議放棄該寵物飼養權。
七、 飼主於飼養寵物期間違反公共安全,造成其他住戶損失者,飼主除負責賠償外,並應放棄寵物飼養權。
八、 飼主於管理委員會函請放棄飼養權七日內仍不改善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此致
滿月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飼主切結

戶號: 住戶姓名: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回應者:匿名      2010-08-02 16:54:31 IP:60.251.78.***
Yes, it's good idea.

Everyone shall follow this rule for our beautiful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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