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giant2006
2008-07-10 13:31:42 IP:118.165.3.***
社區規約第二十三條第七項,有關管理委員會的職責: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之委任聘雇及監督。
我個人是覺得有關委任聘雇的權利應該要回歸給所有的區分所有人。我們社區採購付款的授權的規定,超過伍萬元以上之金額者,就得提交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才可辦理。但我約略估算社區一年物管與保全費用,大約是伍百多萬元,這麼一大筆的數字,而且是每年固定支出,是否交由17名委員決定,我覺得實在很容易衍生弊端而且也不客觀。不僅如此,物管公司只要能掌握一半的委員,也就是9名左右的委員就能夠取得是否得標或續約的決定權。(當然社區規約中有廠商評選作業的規範,但決定權還是在這17名委員)。大家是否願意只讓17名委員就能決定社區800戶約2400人的服務品質呢?而且管理服務公司的服務對象是"每個住戶",與委員決定購買社區的設施或是工程性質還是不太一樣,我建議管理服務公司的委任聘雇最後的決定權,應由住戶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來決定。當然這個議題需經由所有權人大會來修改規約才行。
另外,我提出這個想法,並不是覺得現在的物管不好,相反的我覺得很之前相較,絕大多數的保全人員其實還蠻優秀的。之前有住戶在凌晨兩點返家時發現警衛在睡覺,我覺得這應該馬上跟物管反應請他們改善,但也不必要因為單一的事件就否定所有人的努力。我還是要說,我們社區物管的優劣,與管委員會的委員們有很大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