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giant2006
2008-06-11 21:26:18 IP:118.165.14.***
今天看到5/30的會議記錄居然出現委員自行修改規約第5條第8項的條文,這個條文早在第二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就被否決,為什麼單憑幾個委員竟可以條改社區的規約呢?規約第十九條就明訂管理委員決議之內容與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內容抵觸者無效。如果委員可以修改規約的話,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還需要開嗎?
我想委員們或許是好意想要解決店舖空調主機位置的問題,但就算最後只能放置在E棟3樓的位置,我覺得也應該要透過說明會的方式,讓E棟與F棟受影響的住戶知道,主機的大小是多少,噪音為多少分貝,如果無法達到要求應如何處理,並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現在竟然以委員自行修改規約的方法來解決,我覺得實在很不明智,請問連建平主委,制度一旦被破壞了,就算解決了空調主機的位置,對社區帶來的危害不會更大嗎?你能保證以後的委員不會為自己的利益而修改規約嗎?我只提醒委員,您們在行使職權時,千萬不要逾越法律的規範。
至於遠雄他們當然同意施作,因為他們可以用少少的錢,幫自己因為店面主機置放位置的設計錯誤解套,而且又不用負任何的法律責任。一旦有人檢舉,遠雄只要說當初是配合我們管委員施工,就完全沒事了。 |
回應者:giant2006
2008-06-30 22:53:42 IP:118.165.0.***
沒錯,我先生有跟我提過您說委員不方便在這邊發言,還是謝謝您能將住戶的問題反應給管委會 。既然跟我們的認知的狀況有出入的話,希望管委會能有讓住戶滿意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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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resinsyd
2008-06-30 09:40:22 IP:219.87.128.***
您的問題也是我之前的疑問,但是跟主委及唐委員溝通後,發現事情與您認知的狀況有出入,然而我不能代替委員會在這裡發言,所以我只能反應給主委,看看是否能召開公聽會讓大家了解真正的狀況,或者我們遇到時,我再跟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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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ant2006
2008-06-30 08:40:21 IP:118.165.7.***
感謝委員您的回答,因為您是E棟委員,我順便提出我的想法
1.光是貨梯的木板需不需要拆除,或是防護網是否安裝,這類相較之下影響較小的議題,連委員們都有不同的意見,何以S1~S5店舖主機的置放問題,管委會不需要達成住戶的公識,正式召開公聽會,讓全體住戶了解呢?
2.管委會如何認定所謂"受影響的住戶"?
3.如果不修改規約,又怎麼能"合法"把店舖主機置放在E棟3樓平台呢?管委會確定不會有人向主管機關檢舉嗎?
4.臨近碧連天的店舖,沒有冷卻主機置放的問題嗎?
5.遠雄並不認為店舖的設計是不合格事項(6/6會議記錄),為什麼店舖的冷却水塔要集中置放呢?
6.如果我是直接受影響的住戶,我花了幾百萬的錢買了房子,前面有社區主機就已經夠吵了,也影響景觀,聽說還有異味,現在居然要把S1~S5的冷却水塔全都集中到這裡,我實在想不出管委會要住戶同意的邏輯耶。
我摘錄管委會的會議記錄:
97.5.30
委員進行討論事項
2. 待規約修改第5條第8項 約定專用中第3點空調主機位置
97.6.6
主席報告
4.店舖之冷氣用冷卻水塔,6/4會議已決議放置在E棟旁三樓同公設之大型冷卻水塔側面,但為降低噪音需作隔音設施,請遠雄胡經理配合施作、費用、方式做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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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resinsyd
2008-06-29 20:10:39 IP:118.165.103.***
您可能誤會會議記錄內容了,管委會並沒有要改規約,您指的那件事,管委會是委由店面的唐志隆委員與遠雄協調解決方法,我在會上也有請唐委員要跟受影響的住戶溝通,取得住戶支持,這件事我週四有再跟主委反應ㄧ次,要跟受影響住戶溝通,讓他們了解真正的狀況,不要讓住戶猜測或誤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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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ant2006
2008-06-18 14:46:31 IP:118.165.9.***
據我所知
社區規約第二章第十一條裡有提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其中一項權責就是制訂規約及修定規約(所以規約修訂的權利是在區分所有權人的身上)
另外,第二十三條裡有關管理委員會的職責裡頭,也沒有所謂委員擁有可以自行修改規約的權利
但第一屆委員制定的管理委員會管理辦法中,第二章第十三條有關管理委員會具有住戶規約修訂研議的職權明顯就與我們社區的規約相違背,基本上這是失效的。
(我個人其實很感謝第一屆委員大家義務花了很多時間,制定出這本管理辦法,而且也讓社區逐漸上軌道)
所以我還是要強調,如果委員逕行修改規約的話,那其實是無效的,如果沒修改而自行施工的話,那不是我要討論的問題,因為相關的責任是委員自行要負責的,而且直接受影響的住戶如果不自行跟該棟委員反應的話,那我好像也沒立場說什麼。
既然第二屆區權會就已經有比較合適的方法被提出,委員會其實可以做比較周延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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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簡單的女子
2008-06-16 17:59:07 IP:59.124.90.***
是的,區分所有權大會上的確是有決議讓第二屆管委會召集所有相關住戶以及店面主,進行面對面溝通....可是我們看到的卻是只請店舖的委員單方面就直接通過要放在那裡,我們相關住戶甚至連被動的被通知都沒有...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失當...況且,規約未修改前,如何能動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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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indyliu
2008-06-15 22:30:26 IP:118.165.3.***
很贊同giant2006大大的看法。
第二屆區權會未通過修改提案是事實;
遠雄的設計不當是事實;
把空調主機放置在E3外露臺會有噪音也是事實;
第二屆區權會時就建議過:
由管委會出面召集店鋪主、會受影響住戶、遠雄開會討論可行性方案,
初步達成共識後再召開公聽會,讓全體住戶知悉並了解,
如果受影響住戶沒有異議,我想其他住戶就比較容易接受了,
然後在下一次區權會時再進行追認並修正規約。
這樣的程序很困難嗎?
如果我是委員,我一定堅持至少要遵循這樣的程序,
Why?保護自己,避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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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ant2006
2008-06-12 21:39:09 IP:118.165.14.***
簡單女子,感謝您的提醒
誠如您所說的,我也是以為如果沒有修改規約的話應該不能動工程
所以我認定管委會已經自行修改規約
假若管委會未修改規約的話,那我對自己的發言向委員們道歉
若是在未修改規約就逕行施工,其恐涉及違法的問題,那就是委員們自己要負責
但我還是建議簡單女子最好可以先和E棟與F棟受影響的住戶
盡速向該棟委員反應這個問題
不然等工程都做好了再有爭議的話,複雜度會更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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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簡單的女子
2008-06-12 10:00:31 IP:59.124.90.***
在5/30的會議紀錄上寫的是:
2. 待規約修改第5條第8項 約定專用中第3點空調主機位置
意思是要等待規約改過之後才可放置空調主機....
但是,在6/6的會議紀錄卻變成:
4.店舖之冷氣用冷卻水塔,6/4會議已決議放置在E棟旁三樓同公設之大型冷卻 水塔側面,但為降低噪音需作隔音設施,請遠雄胡經理配合施作、費用、方式做協商。
那我請問,規約有改了嗎?若沒有改...那做這個工程就是違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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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簡單的女子
2008-06-12 09:42:55 IP:59.124.90.***
唉....最少最少也要特別通知我們這些相關住戶進行座談會吧....什麼都沒有直接決議...根本就是霸王硬上弓....況且規約是區分所有全大會才有權改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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