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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委會
發起人 Elisa      2010-01-03 16:32:26 IP:58.114.242.***
我是A5的住戶,在下雨的時候,雨水常會潑進後陽台,讓人很困擾。想請問管委會,可否自行加裝遮雨棚?在顏色和材質方面有什麼規定?雖然之前管委會有公布百葉窗式的固定樣式,但並不適合A5的陽台,因為容易造成通風不良,相信應該也沒有住戶安裝。A5A6的後陽台看出去是B棟的牆壁,如果安裝了遮雨棚從外面也看不到,所以不會有景觀上的顧慮!
A5 Elisa
回應者:C1-11蔡先生      2010-01-04 21:58:29 IP:58.114.241.***
回覆 Elisa 於 2010-01-04 14:00:28 的發文內容:
非常感謝蔡先生的回應,請問相關的法規名稱為何?想瞭解一下詳細的內容!謝謝
A5 Elisa
更詳盡的建築技術規則

第 一 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一、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
二、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
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四、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五、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六、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觀眾席位及縱、橫通道之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吸煙室、放映室、舞臺及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面積。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八、基地地面: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一)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其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
(二)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
(三)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
(四)第十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屋頂突出物。
(五)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在二分之一以下者。
(六)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超過二分之一者,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
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一)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
(二)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
(三)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
(四)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
(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十一、簷高: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
十二、地板面高度: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十三、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
 十四、天花板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之高度,同一室內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室內容積之商作天花板高度。
十五、建築物層數: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但合於第九款第一目之規定者,不作為層數計算;建築物內層數不同者,以最多之層數作為該建築物層數。
十六、地下層: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
十七、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十八、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二十、露臺及陽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
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二十二、外牆:建築物外圍之牆壁。
二十三、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二十四、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二十五、承重牆: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
二十六、帷幕牆: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承載本身重量及其所受之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
二十七、耐水材料:磚、石料、人造石、混凝土、柏油及其製品、陶瓷品、玻璃、金屬材料、塑膠製品及其他具有類似耐水性之材料。
二十八、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二十九、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三十、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三十一、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三十二、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三十三、防火構造:具有本編第三章第三節所定防火性能與時效之構造。
三十四、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
(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
(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三十七、類似通路:基地內具有二幢以上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包括機關、學校、醫院及同屬一事業體之工廠或其他類似建築物),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類似通路視為法定空地,其寬度不限制。
三十八、私設通路: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主要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條規定增設之出入口;共同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五條規定增設之樓梯出入口。私設通路與道路之交叉口,免截角。
三十九、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

四十、永久性空地:指下列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不包括道路):
(一)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戲場、河川、綠地、綠帶及其他類似之空地。
(二)海洋、湖泊、水堰、河川等。
(三)前二目之河川、綠帶等除夾於道路或二條道路中間者外,其寬度或寬度之和應達四公尺。
四十一、退縮建築深度: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外牆面退縮之深度不等,以最小之深度為退縮建築深度。但第三款規定,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及遮陽板,不在此限。
四十二、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四十三、棟: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四十四、特別安全梯: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
四十五、遮煙性能: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當其構造二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具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四十六、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
四十七、昇降機間: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
回應者:C1-11蔡先生      2010-01-04 21:37:04 IP:58.114.241.***
回覆 Elisa 於 2010-01-04 14:00:28 的發文內容:
非常感謝蔡先生的回應,請問相關的法規名稱為何?想瞭解一下詳細的內容!謝謝
A5 Elisa
Elisa您好:

關於社區許多問題,可以互相討論或是詢問社區總幹事,很高興成為鄰居.


相關法規如下:

違章建築----------
依建築法25條第一項規定: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而建築法第97條之2規定也指出: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依其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依據以上法令解釋可以了解,
凡是未領有建築執照而擅自興建之建築物,
或未領有使用執照而使用之建築物,皆稱為違章建築。

由法令規定可知,凡是未依法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
而擅自興建或使用之建築物均稱為違章建築。
而違章建築又可因其興建期間或建築位置等不同,
而有不同種類之違章建築。

舊有建築物

就台北市而言:依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舊有違建,係指民國五十二年本市全面普查拍照列卡有案之違建及攤棚。未經普查拍照之違建,如所有人能檢附左列證件之一,證明於民國五十二年以前所有者,以舊有違建論1.戶口遷入或門牌編釘證明2.民國五十二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那稅捐證明3.房屋產權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4.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就台灣省而言:凡四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前之無照建築,稱為舊有違章。
就高雄市而言:指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物。
新有違章建築
就北市而言:五十三年至七十七年八月一日(府工建字二六一三七八號公告修正)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前之違章建築者稱之。
就台灣省而言:凡在都市計畫區域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之無照建築,如屬四十七年二月十一日以後所擅建者,稱為新有違章建築。
就高雄市而言:係指五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擅自建築之建物者稱之。
合法違建
指該違建是在八十一年一月十日以前完工,且係在合法建築物屋頂平台上搭建之建築物,其簷高不超過三公尺,並經建築師鑑定為安全者;但是在四樓集合住宅或五樓以上建築物之屋頂平台搭建者,其面積(包括原有屋頂突出物)則不得超過屋頂平台面積1/2,而興建位置也不可陼塞通往屋頂避難平台的通路及出口。
程序違建
所謂程序違建,依內政部解釋,乃指其建築物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等均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僅於程序疏失,未領建築執照擅自興建而言。(內政部六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六五六九四三號函參照)所以程序違建得依法補辦執照成為合法建物。
實質違建
所謂實質違建,乃指未依建築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而擅自建照者,且其建築行為有下列情勢之一者:
未經許可擅自於保護區內建築者
未經許可擅自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者
於合法房屋屋頂上增建房屋或設置簷高超過二公尺之棚架者
佔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建築物建蔽率或高度不符規定者
於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設置寬度大於二公尺簷高超過二公尺之棚架者
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不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定者
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室面積不足無法不足者
基地面臨既成巷道不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
違反其他有關建築法令規定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補照者
因此實質違建乃無從補辦執照而成為合法建物者。
以加蓋位置區分違章建築之種類
全部違章建築:即整間房屋均為未依法而擅自建照者。
夾層違章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稱為夾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因此若夾層面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一百平方公尺,又未取得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核許可執照而擅自建照者,即為夾層違章建築。
法定空地違章建築: 係指建築房屋應留設的空地,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包括建築物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的距離,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在法定空地擅自搭建違建者,即為法定空地違章建築。
露台違章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一條之規定:直方上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台,稱為露台。在露台上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露台違章建築。
陽台違章建築: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一條之規定:直方上有頂遮蓋物之平台稱為陽台。在陽台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陽台違章建築。
防火間隔或防火巷違章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應自基地後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1.5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而在防火巷或防火間隔擅自搭建建物者,即為防火間隔或防火巷違章建築。
屋頂平台違章建築此項違章建築,也是台灣社會建築物中最為普遍之違章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屋頂平台係指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物之建築面積之1/2。因此在屋頂平台擅自搭建物者,即為屋頂平台違章建築。
肆、現況與檢討
針對目前社會日益嚴重的違章現象,除了破壞市容景觀,更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營建署日前針對違章建築政策,再度作出強硬宣示,打破了過去「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所有的建築物只要有違建,不分新舊都將禁止產權移轉。此項宣示可以看出,政府取締與杜絕違章建築的決心;然而其「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少學者及業者擔心將對目前交易不甚熱絡的房地產市場,形成更嚴重的打擊;另外果真實施,更其有其實際困難:
就實質面而言:政府一旦決心要取締違章建築,因該不只侷限於一般老百姓為對象,其對象需包括至政府官員住宅、警察局的頂樓,甚至許多五星級的飯店、百貨公司都有違建等影蹤。這些「特殊違建」在台灣這種官場文化中,能否徹底消失?其實存有許多疑問;此外營建署如果要全面重新清查違建,現階段人力是否能夠負荷?也是問題之一。
就法規面而言:一旦違建問題涉及「溯及既往」原則,就必須修改建築法及土地法,如此便涉及修法的種種問題。何況以目前的行政效率及立法院的議事效率來看,可能需耗費多時,可以說緩不濟急。
雖然營建署最新的違章建築政策,問題重重;但無論如何,違建的問題還是得解決。現階段最有效的管理方式,應該以加重刑事責任來達到嚇阻的目的。例如:一旦因為違建危害公共安全而發生災害,應加重當事人刑責;此外在無法立刻全面消除違建的情況下,以「危害公共安全」者優先拆除,才是當務之急。
回應者:Elisa      2010-01-04 14:00:28 IP:163.20.242.***
非常感謝蔡先生的回應,請問相關的法規名稱為何?想瞭解一下詳細的內容!謝謝
A5 Elisa

回應者:C1-11蔡先生      2010-01-03 21:49:24 IP:58.114.240.***
您好
目前安裝百葉窗並無住戶反應通風不良的問題
百葉窗已有百葉通風
若依然覺得通風不良可開百葉窗窗戶
唯一要注意的是熱水器請務必裝設強制排氣型
避免一氧化碳中毒

遮雨棚必是突出滴水線
並不符合法規
且從社區中庭可以看得很清楚
仍有景觀上的顧慮

感謝您的建議

居家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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