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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規約
發起人 好鄰居      2009-04-19 12:53:26 IP:203.95.200.***
本人為媒體工作者,主跑台北縣社會新聞十多年,雖不算資深也看過人間百態。看了修正條例後,有些感想...提供大家深思...
惡法亦法,定了就得執行貫徹
社區的基本規章本來就要有,因為那是關係到公眾利益,既然訂定了就該去貫徹執行與遵守。所以在修訂條例時,是否該考慮到情理法..
比如說第十六條增列的第二項
二、管理費一期以上(含一期)未繳納者,租售仲介公司等人員不得帶人進入社區看欠繳住戶之房屋。管理費三期以上(含三期)未繳納者,除得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後註銷進出社區之感應器外,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及申辦強制執行處置。
你不覺得這規定太不近人情了嗎?
如果有人家庭剛好遭受重大變故,或者因為像現在景氣不好很多家庭失業嚴重,我想沒人願意不繳,但繳不出來一定有他的理由,
如果這家庭剛好沒錢需要賣屋來償還債務和管理費,你不讓仲介帶人看房子,而且僅僅只是欠繳一期。
其實一期沒繳管理費的種種可能因素很多...千萬別讓規定綁死,而衍生出更多的糾紛。
管委會在這方面本來就可以訴請法院解決催討積欠款項,實在沒必要再增設這樣嚴苛不近人情的規定...
諸如此類的規定希望委員們開會時多想想,千萬別讓規定綁死,以大方向為主,基本住戶規範即可,法條規範的愈細,愈是窒礙難行,到時糾紛也會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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