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者:爆龍戰隊
2009-02-03 13:15:15 IP:115.43.192.***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之行為。」如有上述之情事,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依該條例第38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又依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同法第32條第2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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