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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修正案三讀 家有惡鄰 可請求法院介入
發起人 爆龍戰隊      2009-01-13 12:09:04 IP:115.43.192.***
更新日期:2009/01/13 04:09

〔記者陳曉宜、項程鎮/台北報導〕

與鄰居間起爭議,以後可以直接請法院仲裁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部份條文修正案」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大幅修正鄰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相關條文。

過去民眾遇鄰居冷氣滴水、排油煙機熱氣,或是工廠噪音、排放污水、異味等,只能向主管機關檢舉,請求其勸導或裁罰處分;修法後,民眾可直接要求法院介入,強制執行,且當發生糾紛時,不必等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出面解決,承租人等使用者也可向法院提請求。

如果自家房屋在非故意的情況下逾越地界,以往鄰居都會請求拆屋還地,引發很大紛爭,修法後,法院可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全拆,改以價購土地的方式補償鄰居。

如果鄰居的土地剛好阻礙通行出入,修法後即可依法開闢出入道路,但為維護鄰居權益,規定必須以鄰居損失最小的情況下闢設,且將原本開設道路需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改為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價購通行地與因此形成的畸零地。

如果鄰居家的大樹樹根長到家中,但鄰居又不理不睬,修法後即可自行割斷樹根,還可向樹木所有權人請求施工相關費用;若鄰居樹木的果實落到家中,依法可據為己有。

對都市人口集中的公寓大廈,修法後也要求區分所有權人必須分擔大樓公共部分之修繕與其他負擔。但為保障多數暴力可能造成少數住戶權益受損,修法規定,若不同意管理委員會的規定,認為有失公平,可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公設用地分配 購屋者決定

修法也新增規定,不論房子經過幾手轉賣,都必須遵守第一任屋主與公寓大廈管委會所簽訂的規約。例如,一些老公寓頂樓加蓋,且獲得其他樓層住戶同意,但後來新搬進來的住戶要求頂樓屋主拆除,此時屋主即可不拆;但若先前沒有訂下規約,則必須重新協定。

另外,一般建商為求自身利益,在公共設施用地分配上,經常依其利益分配,有時為逃避土增稅,即把多數用地掛於住戶名下;有時建商為掌控多數公有地,又將大部分用地轉為建商名下,造成購屋者權益受損。修法後新增規定,公寓大廈的公有地分配權,必須從建商手中轉由購屋者決定,也就是必須依購屋者專有土地的比例分配,但也可由建商與購屋者間另訂契約,所以消費者在購屋時,別忘了提出此權益主張。
回應者:爆龍戰隊      2009-02-03 13:15:15 IP:115.43.192.***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之行為。」如有上述之情事,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依該條例第38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又依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同法第32條第2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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