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爆龍戰隊
2008-01-18 14:41:37 IP:124.155.146.***
■【問題】:
如果空屋仍需繳管理費,可有法源依據?解釋函在那裡?
本文解答:崔媽媽基金會
■【解答】:
敬啟者您好:
空屋繳交管理費一事,需視貴社區規約之內容,如貴社區規約內無管理費之
繳交空屋有另外優待,即需與其他區全人相同之。
有關您所詢問空屋之管理費是否有優待還是需全額繳付,有否規章依據?答覆如
下:
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
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
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
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
10條第2項及24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故有關購屋後因裝潢期間未進住之空屋,
其管理費及公共水電費繳付之疑義乙節,請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又條例之精
神著重於「住戶自治」,故前開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分擔方式應以社區規約。如
仍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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