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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口擺放腳踏墊的另一種解決方式 |
發起人 paul.fan
2007-09-01 23:06:30 IP:122.120.102.*** 親愛的芳鄰您好, 首先我不贊成在各戶擺上地墊即使由管委會統一採購. 我建議在電梯裡頭舖上高級的地墊,還有1F/B1/B2/B3/B4電梯梯廳的部分也舖上高級的地墊. 如果各位有細心觀察一般比較高級的飯店或是比較好的社區他們的各戶門口並沒有地墊,都是在大廳跟電梯裡頭舖上地毯或地墊,如此一來當你走到你家門口時後,鞋底的沙子已經在lobby或是電梯裡頭清乾淨了 這樣的優點是 1. 不用自己清洗地墊,交代大樓清潔清洗與更換 2. 不會有腳印從電梯出口到你家門口 3. 整各社區質感提升 4. 比幫92戶分別買地墊更經濟 這是小弟長期在外出差跟在日本住過大樓社區的一點經驗. 提供大家參考:) 如果支持這個建議, 請大家多多跟管委會反映, 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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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寶貝
2007-09-15 23:49:07 IP:61.231.16.***
96.9.12蘋果日報頭條 樓梯擺鞋摔人 婦拘役20天 法官:公共空間不能放東西 【朱慶文、賴心瑩、林媛玲╱台北報導】習慣在樓梯間擺鞋子的民眾請務必注意!台北縣三重市民眾陳楊玉鳳在公寓樓梯擺放高跟鞋,造成到公寓訪友的女子萬瑩瑩踩到而摔傷。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陳婦須負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兩萬元定讞。這是國內首宗在樓梯擺鞋害人受傷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例。 全國首例 高院承審法官蔡光治強調:「樓梯是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任何東西!」台北縣工務局長柳宏典也指:「一般公寓及大廈的樓梯,都是逃生避難用的公共空間,必須淨空,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物品。」他表示,民眾若違反規定,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四萬元至二十萬元,若導致他人受傷,則要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全國近半民眾警惕 據行政院經建會去年的最新統計顯示,前年底全國戶數為七百二十六萬戶、人口數近兩千二百六十九萬人,其中住在公寓或大廈為三百二十四萬戶、一千零十二萬人,約佔百分之四十五。意即全國近半民眾都可能遇到在樓梯間擺物品引發的糾紛,甚至吃上官司。 這起樓梯放鞋鬧上法院的事件,發生在去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許,三十多歲女子萬瑩瑩到三重市三和路一處四層樓公寓的四樓找友人蔡寶林,下樓時,在四樓到三樓的樓梯上踩到一雙高跟鞋,當場摔倒跌坐在三樓住戶陳楊玉鳳家門口。送客的蔡寶林見狀立刻報警,把萬女送醫,經診斷發現她的頸背扭挫傷、身上多處瘀血。 檢方調查,當時正在屋內睡午覺的陳楊玉鳳(四十五歲)和女兒被警員敲門叫醒,陳楊玉鳳的丈夫陳德田也趕回家。由於陳德田和蔡寶林先前有糾紛,因此雙方在理論時,陳德田對蔡寶林說:「人在做天在看,做好做壞有報應。」陳楊玉鳳母女則對萬瑩瑩說:「不要演戲,在別處摔倒跑來我家門口坐」、「不會摔得那麼嚴重,管你去死。」 萬瑩瑩驗傷後先控告陳家母女過失傷害,另告陳家觸犯公然侮辱及阻礙逃生通道的公共危險罪嫌。檢方調查後,認為萬瑩瑩堅稱被高跟鞋絆倒,陳楊玉鳳也承認在階梯擺放自己的高跟鞋,因此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陳婦。至於公然侮辱和公共危險部分,檢方認為陳家說話內容,還沒有到減損萬瑩瑩名譽程度;而公共危險部分,因陳家擺放雜物位置緊靠角落,樓梯間還能上下通行,因此都不起訴。 一審認為,樓梯是供所有住戶進出和緊急逃生之用,不能在階梯上堆放鞋子和任何雜物,因此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四萬元。陳楊玉鳳不服,上訴二審,她告訴法官,樓梯寬約九十公分,當時一個階梯只放一雙鞋,共放了三個階梯,鞋子並沒佔滿整個樓梯,仍有很大的空間可供通行,應不是她擺鞋導致萬女摔傷。 被害人索賠34萬元 但高院合議庭仍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但符合《減刑條例》為二十天。合議庭認為,本案幸好被害人還年輕、傷勢不重,若是老人家因此跌倒受傷會更嚴重,刑責會更重。 陳楊玉鳳和她丈夫陳德田昨對判決結果很無奈,陳德田說:「我們真的有苦說不出,不想再多說什麼!只希望到此能夠徹底結束。」不過陳楊玉鳳面對的不止刑責,萬瑩瑩還向她求償三十四萬餘元,正由板橋地院審理中。因此,陳家為了樓梯擺鞋,除這兩萬元罰金外,已付一、二審律師費十一萬元,將來還可能要付民事賠償金,代價不輕。至於受傷女子萬瑩瑩,記者昨聯絡不上,不知她對判決的看法。 《蘋果》昨進行街訪,受訪者表示鄰居把鞋子放在樓梯間是普遍現象。民眾小雪說,她上下樓都會擔心踩到別人鞋子被絆倒;也有不少民眾表示根本不知道樓梯間不能置物,昨天的判決是很實用的警惕。 當時鞋亂放 去年十一月案發後,被害人拍下陳楊玉鳳家門口鞋子亂放的情形。 現在全清空 《蘋果》昨天採訪時,陳楊玉鳳家門口及樓梯間十分整潔,一雙鞋子都沒有。梁建裕攝 鞋子害人受傷示意圖 三樓住戶陳楊玉鳳把鞋子放在樓梯上,導致女子萬瑩瑩踩到其中一雙高跟鞋後,摔傷送醫。 樓梯間糾紛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在自家門外公共空間(包含樓梯間)設置吊扇、鞋櫃及盆景,或在牆上掛鏡子 刑事:竊佔罪(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在樓梯間堆放鞋子等物品,導致他人受傷 刑事:過失傷害罪(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在樓梯間設置鐵門上鎖,不讓其他住戶上樓 刑事:強制罪(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公共危險罪章中的阻塞逃生通道罪(處3年以下徒刑,若致人重傷,處5年以下徒刑,若致人於死,處7年以下徒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主張通行權要求拆除鐵門) 註:受害住戶或民眾都可求償,若要檢舉,可向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若要提告,可向各地警局、地檢署等提出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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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YCC
2007-09-14 10:58:44 IP:59.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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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寶貝
2007-09-13 23:16:36 IP:218.160.109.***
已經執行所貼的公告嗎?? 樓梯間依然看到有人擺鞋櫃及腳踏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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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aul.fan
2007-09-09 00:46:29 IP:122.120.98.***
謝謝大家熱烈的支持這項建議:) 也感謝管委會的用心,今天已經在電梯裡頭看到公告了^_^ 相信我們社區的品質會越來越好!! 大家一起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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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YCC
2007-09-08 23:17:05 IP:122.120.97.***
Paul.f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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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oyce
2007-09-08 11:23:56 IP:61.229.162.***
真是一個好主意耶,我也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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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nc610610
2007-09-07 14:58:16 IP:61.228.243.***
感謝范保羅芳鄰驚艷的建議,原先我是贊成由管委會統購的,看了保羅這麼好的意見,我改變原先的投票, 改投范先生的提案一票,拜託管委會在下次開會之際,幫我們表決一下, 多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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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碧
2007-09-04 17:39:50 IP:61.219.36.***
好,支持...但在這討論區支持就可以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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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碧
2007-09-04 17:39:19 IP:61.219.36.***
好,支持...但在這討論區支持就可以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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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遊俠
2007-09-04 09:49:16 IP:220.128.161.***
小弟也贊同 惟需管委會要求清潔人員定期更換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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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eeshen
2007-09-03 23:36:33 IP:218.160.208.***
這是目前有關腳踏墊問題所看過最好的建議了,親愛的芳鄰,感謝您的提案,投您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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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米
2007-09-03 23:34:48 IP:61.22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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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K
2007-09-03 10:57:36 IP:220.132.132.***
支持支持 是否可以在這星期的管委會中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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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Weber
2007-09-02 23:49:59 IP:125.225.143.***
好主意!在貴住戶腦力激盪下,看見令人驚豔好方法,謝謝您! 我支持此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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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mi2847
2007-09-02 00:16:43 IP:219.68.33.***
這建議很好..支持你ㄉ意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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