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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 小寶貝      2010-09-27 13:06:51 IP:60.250.166.***
張姓夫婦在一年前買了一棟位於二樓的二手公寓,但在最近卻發現廚房的天花板有嚴重漏水情形,一星期後甚至還出現瓷磚龜裂現象。查下來更發現整棟大廈一至六樓住戶皆有同樣情況。張姓夫婦向此大廈的建商申訴,希望建商能夠解決他們目前遇到的困擾。但建商的回答卻是:「房屋是以現況交屋,鑑賞期為一個月或是只保固一年,所以不予處理,需自行修繕。」
 面對此一情況,因保固一年的限制,讓整棟公寓大廈的住戶皆要付出一筆為數不小的漏水修繕費用,建商真的可以完全不聞不問嗎?
 此情況,建商事必須負擔修繕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三六五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五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依據目前最常見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中的第十八條可理解,如為外觀所能一目了然之物(例:門窗、房門、瓷磚、地磚、粉刷…等),皆有一年內保固之權利,但如果為無法從外觀得知的(例:水泥牆中的水管、電線、樑柱、樓梯、擋土牆…等等),為求消費者保護,依據民法第一二五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皆可有最高十五年的保固。也可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之規定,向法院起訴。
 假如二手屋的前屋主或是仲介在賣給張姓夫婦前早已知道此屋已有瑕疵,卻故意隱瞞事實賣給張姓夫婦,前屋主則可能也要負擔相關賠償責任,倘若雙方已私下開過調解會,記得要留下協調證據,最好能發存證信函給前屋主和仲介,若當時對方有做絕無漏水保證,也可以要求不履行保證責任之損害。假如在發現漏水並已申訴,期間因漏水而遭致損害之家庭財產,亦可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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