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鞋櫃可以放梯間嗎
發起人 golderlui      2007-08-08 16:24:42 IP:219.70.225.***

大廈管理條例樓梯間是禁止放置任何東西

外出經常要穿的鞋子

常常放置門口.是否太過凌亂

是否該統一訂製小型或中型鞋櫃

還是一律不準擺放

是否該統一管理.或是禁止擺放

聽聽大家的意見

委員會將做成決議

副主委

回應者:cht31      2007-09-16 11:27:16 IP:59.117.117.***
回覆 peggy.lin 於 2007-09-14 08:33:07 的發文內容:
哀......
我們是很想拍照阿....可是 you know,真的是不想破壞與鄰居的感情........ 只好再想想辦法拉........
有幾個社區,就發生過,半夜任由小孩吵鬧跳動十分擾人,樓下鄰居請社區管理員幫忙規勸,結果鄰居跑來警告說為什麼要叫管理員?還要對方嫌吵的話就搬家,遇到這種鄰居還真的倒楣。這種例子不只一個呢,但面對這種問題,社區管理多半無力解決,不知道我們社區將來會不會也淪落如此?

您的鄰居應該是沒來過我們網路社區看文章的,不然應該也能自制些,除了還是請管理員協助規勸之外,也實在不知道有什麼更好辦法,不過管理員的技巧要好一點,可不要說「隔壁鄰居覺得太....」這種字眼,不然倒楣的還是您阿,應該用客觀的社區立場來規勸,因為畢竟我們管委會有通過可以擺放鞋櫃,但有但書,不能阻擋路線、不能放置其他雜物、不能有零散鞋子之類的,我記得只能放置鞋櫃而已。請管理員用我們社區管委會通過的規範來告知對方,才不會倒楣惹惱鄰居。
回應者:小寶貝      2007-09-15 23:52:37 IP:61.231.16.***
96.9.12蘋果日報頭條

樓梯擺鞋摔人 婦拘役20天
法官:公共空間不能放東西

【朱慶文、賴心瑩、林媛玲╱台北報導】習慣在樓梯間擺鞋子的民眾請務必注意!台北縣三重市民眾陳楊玉鳳在公寓樓梯擺放高跟鞋,造成到公寓訪友的女子萬瑩瑩踩到而摔傷。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陳婦須負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兩萬元定讞。這是國內首宗在樓梯擺鞋害人受傷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例。

全國首例
高院承審法官蔡光治強調:「樓梯是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任何東西!」台北縣工務局長柳宏典也指:「一般公寓及大廈的樓梯,都是逃生避難用的公共空間,必須淨空,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物品。」他表示,民眾若違反規定,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四萬元至二十萬元,若導致他人受傷,則要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全國近半民眾警惕
據行政院經建會去年的最新統計顯示,前年底全國戶數為七百二十六萬戶、人口數近兩千二百六十九萬人,其中住在公寓或大廈為三百二十四萬戶、一千零十二萬人,約佔百分之四十五。意即全國近半民眾都可能遇到在樓梯間擺物品引發的糾紛,甚至吃上官司。

這起樓梯放鞋鬧上法院的事件,發生在去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許,三十多歲女子萬瑩瑩到三重市三和路一處四層樓公寓的四樓找友人蔡寶林,下樓時,在四樓到三樓的樓梯上踩到一雙高跟鞋,當場摔倒跌坐在三樓住戶陳楊玉鳳家門口。送客的蔡寶林見狀立刻報警,把萬女送醫,經診斷發現她的頸背扭挫傷、身上多處瘀血。

檢方調查,當時正在屋內睡午覺的陳楊玉鳳(四十五歲)和女兒被警員敲門叫醒,陳楊玉鳳的丈夫陳德田也趕回家。由於陳德田和蔡寶林先前有糾紛,因此雙方在理論時,陳德田對蔡寶林說:「人在做天在看,做好做壞有報應。」陳楊玉鳳母女則對萬瑩瑩說:「不要演戲,在別處摔倒跑來我家門口坐」、「不會摔得那麼嚴重,管你去死。」

萬瑩瑩驗傷後先控告陳家母女過失傷害,另告陳家觸犯公然侮辱及阻礙逃生通道的公共危險罪嫌。檢方調查後,認為萬瑩瑩堅稱被高跟鞋絆倒,陳楊玉鳳也承認在階梯擺放自己的高跟鞋,因此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陳婦。至於公然侮辱和公共危險部分,檢方認為陳家說話內容,還沒有到減損萬瑩瑩名譽程度;而公共危險部分,因陳家擺放雜物位置緊靠角落,樓梯間還能上下通行,因此都不起訴。

一審認為,樓梯是供所有住戶進出和緊急逃生之用,不能在階梯上堆放鞋子和任何雜物,因此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四萬元。陳楊玉鳳不服,上訴二審,她告訴法官,樓梯寬約九十公分,當時一個階梯只放一雙鞋,共放了三個階梯,鞋子並沒佔滿整個樓梯,仍有很大的空間可供通行,應不是她擺鞋導致萬女摔傷。

被害人索賠34萬元
但高院合議庭仍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但符合《減刑條例》為二十天。合議庭認為,本案幸好被害人還年輕、傷勢不重,若是老人家因此跌倒受傷會更嚴重,刑責會更重。

陳楊玉鳳和她丈夫陳德田昨對判決結果很無奈,陳德田說:「我們真的有苦說不出,不想再多說什麼!只希望到此能夠徹底結束。」不過陳楊玉鳳面對的不止刑責,萬瑩瑩還向她求償三十四萬餘元,正由板橋地院審理中。因此,陳家為了樓梯擺鞋,除這兩萬元罰金外,已付一、二審律師費十一萬元,將來還可能要付民事賠償金,代價不輕。至於受傷女子萬瑩瑩,記者昨聯絡不上,不知她對判決的看法。

《蘋果》昨進行街訪,受訪者表示鄰居把鞋子放在樓梯間是普遍現象。民眾小雪說,她上下樓都會擔心踩到別人鞋子被絆倒;也有不少民眾表示根本不知道樓梯間不能置物,昨天的判決是很實用的警惕。

當時鞋亂放
去年十一月案發後,被害人拍下陳楊玉鳳家門口鞋子亂放的情形。

現在全清空
《蘋果》昨天採訪時,陳楊玉鳳家門口及樓梯間十分整潔,一雙鞋子都沒有。梁建裕攝

鞋子害人受傷示意圖
三樓住戶陳楊玉鳳把鞋子放在樓梯上,導致女子萬瑩瑩踩到其中一雙高跟鞋後,摔傷送醫。

樓梯間糾紛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在自家門外公共空間(包含樓梯間)設置吊扇、鞋櫃及盆景,或在牆上掛鏡子
刑事:竊佔罪(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在樓梯間堆放鞋子等物品,導致他人受傷
刑事:過失傷害罪(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在樓梯間設置鐵門上鎖,不讓其他住戶上樓
刑事:強制罪(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公共危險罪章中的阻塞逃生通道罪(處3年以下徒刑,若致人重傷,處5年以下徒刑,若致人於死,處7年以下徒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主張通行權要求拆除鐵門)
註:受害住戶或民眾都可求償,若要檢舉,可向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若要提告,可向各地警局、地檢署等提出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回應者:frank      2007-09-14 13:04:26 IP:219.80.60.***
我投反對一票
先前委員會有公告可以...怎麼放鞋櫃
其實已違反法令規定
假設發生意外,委員會是否須負法律責任
甚至現在如果被開罰
誰要去這筆錢
所以基於守法與安全考量
極力反對
另外
不知大家有否想過我們的逃生路線
我們社區的設計
除了電梯以外就剩樓梯
沒有後門或是逃生門
所以必須淨空
給委員們建議
要做對的事情,此方面更應該強力執行-淨空-
回應者:peggy.lin      2007-09-14 08:33:07 IP:202.133.240.***
哀......
我們是很想拍照阿....可是 you know,真的是不想破壞與鄰居的感情........ 只好再想想辦法拉........
回應者:愛無止盡風箏      2007-09-13 00:38:56 IP:122.120.103.***
誰那麼白目沒公德心
如果私下溝通協調...依然無效我行我素....
建議請拍照存證..
貼於公佈欄與註明幾號?幾樓?姓名?.....等等
最後還是希望妳們能夠和諧有完美共識..
能夠看到彼此乾乾淨淨的的家門口...
(家和萬事興與鄰居也是喔)
回應者:愛無止盡風箏      2007-09-13 00:38:09 IP:122.120.103.***
誰那麼白目沒公德心
如果私下溝通協調...依然無效我行我素....
建議請拍照存證..
貼於公佈欄與註明幾號?幾樓?姓名?.....等等
最後還是希望妳們能夠和諧有完美共識..
能夠看到彼此乾乾淨淨的的家門口...
(家和萬事興與鄰居也是喔)

回應者:peggy.lin      2007-09-11 09:45:29 IP:59.124.120.***
Dear All

拜託讓我疏發一下.........

為了美觀,為了不要有異味,為了公共安全,鞋子、垃圾和小孩的腳踏車不要堆放在梯間、家門口或逃生出口真的是美德,也是基本常識。我們為了不破壞與鄰居的感情,忍氣吞聲,一次一次的給機會,希望對方可以潔身自愛,怎知,管理委員會公告也貼了,填寫意見單後主任也規勸了,鞋子一大排還是繼續擺放在自家門口,家中垃圾也不定時繼續擺放在公用梯間,( 這次是從星期天早上放到星期一下午),小孩的腳踏車還是放在公共逃生口,真的很不應該。不管大樓管理條例有沒有規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觀念希望我的鄰居可以理解。

我們連客人的鞋子都會盡量擺在鞋櫃,就算擺不下,客人的鞋子暫時放門口也會排的整整齊齊,我們也是上班族,垃圾沒倒也是臭自己家,鞋子拿來拿去不方便也要說服自己做到,我真的盼望有一天回家一出電梯就可以看到乾乾淨淨的的家門口...........嗚.......................

回應者:simon895@y      2007-09-08 00:34:15 IP:125.225.146.***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明文如下

第 二 章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回應者:卡卡西      2007-08-09 21:57:06 IP:218.32.131.***


我也覺得門口散落著一堆鞋子 實在難看
倒不如整整齊齊的把鞋子擺在鞋櫃裡

但前提是梯間共用的兩戶都無異議 且不能擋住逃生路線吧
回應者:yu67_1      2007-08-09 18:53:30 IP:124.8.71.***
有很多人可能認為公共梯間是同棟兩戶共同使用,
擺上鞋櫃只要兩戶同意就ok!
可是大家有想過嗎?
如果時間久了,鄰居鞋子愈放愈多,甚至發出異味,
日子久了可能也不好意思說(怕破壞鄰居感情)
不如自己的東西收到自己家裡,放大公共空間,心情也好些

傳統舊公寓就是鞋櫃亂放,管理不好的大樓也是任憑住戶鞋子亂擺
無法管理,素質提昇不上來,
當大家在要求齊家物業和管委會時,也別忘了嚴以律己,
把公共空間留給大家吧!
也給管委會多一點信認和空間
回應者:cutpig77      2007-08-09 00:42:37 IP:61.229.181.***
我投【兩家說好】一票

【樓梯間】屬公共安全的部份,是一定不準放置任何東西

但【梯間】應該只有該層的兩戶人家在使用

其他住戶也用不到,所以我覺得放鞋櫃應該ok

若是統一訂做,跟自行購買,只差別在形式統一而已

我建議是讓住戶可以擺鞋櫃

但請管委協助新增規範,如

1.門口不准堆放垃圾、廚餘

2.鞋櫃不准擋住消防設備及安全門

3.設定每戶可擺鞋櫃的範圍區域,因為各梯間形狀不同,且避免兩戶範圍重疊而有紛爭

如果把一些可能引起不愉快的問題先提出,讓住戶遵守約定去擺鞋櫃,不曉得可行不可行




回應者:jason      2007-08-08 21:16:10 IP:122.126.97.***
大家好
當初選擇購買此處就是因為覺得雖然它位於三重
但應該是個高檔次的社區
我到過許多朋友的家
他們的梯間是完全淨空的
看起來相當的高級
很像五星級的飯店的走廊
而根據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第16條第二項
梯間及其他相關公共空間是需要"完全淨空"的(今天才在我爸住的大樓電梯裡看到此項告示的)
我想我支持"守法"吧
也希望管委會能做出有智慧的決定喔
加油加油
回應者:MAX      2007-08-08 20:52:17 IP:123.194.113.***
要統一規格是有比較困難吧
各棟的梯聽空間就不太一樣
很難統一吧
我也贊成兩家說好就好
只是要制定一定的規格範圍
就像我們重陽重劃區一樣
也沒規定每棟要長的一樣
但有規定外觀及顏色不能差太多
所以只要給一定的規格範圍
而且在裝設前經過管委會同意就好

回應者:MAX      2007-08-08 20:47:02 IP:123.194.113.***
關於梯間是否能放鞋櫃
我個人認為用網路投票是無法表示住戶們的意見
畢竟還是有很多住戶(尤其是較年長的)
是甚少使用網路這種媒介的
是否建議每棟的管委
分別召集開每棟的住戶會議
並投票表決
這樣應該比較公正吧
管委雖然是我們選出來為大家服務的
但是遇到這樣攸關全體住戶權益的事情
還是應該得到大家的意見
比較不容易引起爭議吧
這樣好過
管委們討論出決議後
遭另一方聲音的反彈吧
畢竟不管結果如何
總是會有反對的一方
採分棟全體投票的方法
不僅比較不會有爭議
住戶也比較有參與感
這是我個人的小小建議
感恩讀文的人

回應者:cht31      2007-08-08 18:02:11 IP:59.117.124.***
能不能兩戶說好就好?以整潔美觀乾淨為原則,還是給點彈性讓我們放鞋櫃吧,電梯出來就是兩戶而已,兩家人如果都協調好,是不是可以不要那麼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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