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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交屋5年內漏水,建商要負責
發起人 筱雨      2016-11-18 09:01:56 IP:140.113.222.***
本文轉載至【2008-01-17/中國時報C2/新竹新聞】

案例主題: 交屋5年內漏水,建商要負責
[ 消費者保護與公平交易相關法規 ]

案例主題:
縣府消保官靳邦忠指出,預售屋建商在契約中訂有房屋結構保固1 5年,主要設備如牆壁、磁磚等保固1年的條約,最近接到房屋漏水等投訴,建商以已過保固不處理,但依民法規定,交屋5年內房屋漏水等問題,建商要負瑕疵擔保責任,還是要負責處理。


說明分析:
很多建商在竹北縣治二期和高鐵特定區蓋的集合式住宅,在這2、 3年陸續交屋,購屋民眾住進去後,發現房屋牆壁龜裂問題最多,其次為天花板漏水及門窗腐朽等,要求建商處理,但被以契約中主要設備保固期1年期限已過為由不處理,讓消費者氣極敗壞。

法律無「保固」一辭

靳邦忠這幾天就接到6件此類投訴案,部分建商接獲通知到場,被他消遣「房屋住1年就漏水成這樣,還好意思自稱是優良建商?」建商強調會盡責任維持商譽,處理房屋瑕疵問題,但也有規模小或品質不良建商,就以契約保固期已過推辭。

靳邦忠說,法律並沒有「保固」此名詞,此為建商招攬消費者所創,法律上只有擔保責任和債務不履行,依民法365條規定,建商對交付「房子」價值及效用,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時效是在交屋5年內。

擔保責任期限 不得任意限縮

靳邦忠指出,消費者在交屋5年期間,若發現房屋有瑕疵後,半年內要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建商若拒不修復,則要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責,不會因建商契約設有保固期而影響消費者權益。

他並說,消保法通過後,房屋買賣為消費行為,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契約規範應比民法更有利於消費者,建商怎可任意限縮擔保責任(保固期)僅1年?須依法律負起擔保責任。


作者:中國時報記者羅浚濱整理
張貼時間:2008-01-17

文章連結:
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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