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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管理辦法
發起人 Nelson 俊朋      2015-06-20 13:26:25 IP:180.218.212.***
寵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社區寵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十六條」之精神訂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寵物係為廣泛定義:除「人」以外一切有生命之動物。
第三條 本辦法訂立之目的為建立人與寵物共處之幸福社區、飼養寵物與未飼養寵物之住戶彼此尊重暨維護社區安寧、安全及環境衛生等。
第四條 社區住戶飼養寵物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一、寵物飼養者需確實負管理、清潔之完全責任,不得妨礙其他住戶安寧、安全及環境衛生。
    二、寵物不得於社區室內公共區域(如B1F大廳、停車場等處)逗留,以維護公共衛生及安寧。
    三、寵物所產生之污染物(臭味、排泄物、分泌物)須由飼主立即處理,以維社區之清潔衛生。
如未,即時處理待清潔人員清理時,該住戶應繳納新台幣$600元整之罰款予管理委員會。
    四、飼主飼養之寵物不得製造噪音及影響其他住戶安寧之情事。
    五、飼主不得使用公共水電及區域飼養寵物,進出社區要使用牽繩或容器攜帶。
    六、飼主應對其寵物,做好防疫檢查工作責任。
第五條 飼主違反本辦法時應接受其他住戶及服務中心人員勸導及改善。
第六條 住戶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時,管理中心可暫時留置該寵物並通知飼主,飼主不明時應報警
並以人道方式處理。若住戶嚴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並造成他人之損害,該住戶應負相關
之法律責任。
第七條 住戶飼養寵物違反本辦法第四條之精神時,該住戶應對寵物的行為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 住戶因飼養不當致其擁有之寵物造成人員受傷害時,根據其行為之結果於法之規定,得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服務人員對違反本辦法之住戶,應確實執行勸導、叮囑改善,並需記錄其違規之事實。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者,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得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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