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時時好心情的Fran
2006-06-24 16:41:37 IP:61.228.157.***
【關於公設移交之作業建議】
法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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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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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執行程序建議:
0. 請平疆物管協助成立『公設移交』計畫與組織,準備好專業人員、程序、文件。
1.管委會發函給合康建設(起造人),請其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先準備好所有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註1)給管委會,並附上各項設施、設備檢測驗收之點交清冊(載明形式、規格、數量、檢查標準表)。 設施、設備中有必須經主管機關檢驗通過或發給證照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該證照。
2.當上述1.的基本作業資料均已齊備之後,管委會發函給合康建設請其於指定日期準備好相關技師或專業人員(以檢驗『水電、機電、給排水、環保、消防、昇降、機械停車等』之用 *註2),以便一齊會同參與公設移交事宜,並申請會同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但是若前述設施、設備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委會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此時,所有管委會的委員應全部簽署公設移交文件,才算大功告成。
3.注意!管委會各委員簽署文件是最後一關喔!移交完成後,住戶有疑問仍可詢問管委會。
*註1:管理維護手冊內容應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條文所指的『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除部分工程圖說因體積過大外,其餘資料應全數整理成冊,樣式內容請務必參考內政部營建署的範本,該範本我已經提供給彭主委,不要讓合康做出爛手冊。該手冊先做一本供公設移交之用,待確認內容無誤後(手冊內容要加上住戶規約,請平疆物管趕快幫忙把缺漏的管理辦法同步擬好並經管委會議決),再印製給每位住戶、管理中心各一本。
(這本管理維護手冊作得好的話,對於建商的品牌形象助益頗大,請合康長進一點,多學習一點,不要那麼短視。)
*註2:設施、設備中已經有主管機關檢驗通過有提出證明文件部分,就不用再準備技師或專業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