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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推選監察人候選名單
發起人 apple      2006-06-05 06:34:09 IP:59.125.116.***
原本預定6月4日舉行的監察人選舉,因為大家都太客氣了,沒有芳鄰參選而流產。

監察人其實沒有管理委員這麼多事情,主要是把帳目看緊,以及提供管委會一個客觀的觀點,避免管委會的偏差,我們社區的設計是監察人獨立於管委會之外,就像是一般公司的監事和董事會。

很多大大對社區事務都很熱心,有很多精闢的見解,也都不吝指正,參選監察人是監督管委會的最佳管道,一位正直和專業的監察人,可以把社區導向正軌。

我知道大家都太客氣了,而且主動參選又怕被罵,請大家踴躍推選候選人吧,能夠儘快選出一位適任的監察人,才是社區之福。
回應者:沈思中      2006-06-07 15:41:40 IP:61.219.99.***
回覆 vk 於 2006-06-06 19:01:06 的發文內容:
偶來提~ 那個法蘭克跟家進大哥阿~不過好像房子不是他們的名字~那就照APPLE說的~一人當選2人服務歐~
如果簽名可以簽我個人(非區分所有權人)的名字,我願意擔任此職務。但是目前資格限制讓我簽了名字也沒有法律效力。

但問題是若要簽我的另一半(區分所有權人)的名字(她無意願),所以暫時無解。

除非,真的無其他具備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願意出馬,那我建議可以修改選舉人資格規定來解套。(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修正條文,詳以下轉載說明附件)

*****************************************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30086958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公報 第 9 卷 11 期 150-151 頁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3 條
要 旨:有關非居住於大廈內之區分所有權人,可否當選為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疑義
資料來源:臺中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9 期 5 頁

全文內容:按「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款、第九款、以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明文。有關非居住於大廈內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為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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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規定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承租使用人亦或是具所有權之使用人皆有擔任管委會委員之資格。

但是,我們必須重訂監委的選舉資格。

雖然以上法律條文已提供解套之法,但我還是希望具備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能夠出來服務,盡量還是不要去修改選舉資格。
回應者:apple      2006-06-07 01:19:04 IP:59.125.116.***
回覆 vk 於 2006-06-06 19:01:06 的發文內容:
偶來提~ 那個法蘭克跟家進大哥阿~不過好像房子不是他們的名字~那就照APPLE說的~一人當選2人服務歐~

回應者:vk      2006-06-06 19:01:06 IP:59.120.142.***
偶來提~ 那個法蘭克跟家進大哥阿~不過好像房子不是他們的名字~那就照APPLE說的~一人當選2人服務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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