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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車位出租~半年一約
發起人 kelly      2006-04-26 22:13:33 IP:202.178.191.***
我的車位在地下二樓84號(平面)...
還不錯的位子,打算用半年一約的方式
一個月約3500元,有興趣的位戶可以和我聯絡
0920-288-918
回應者:jean      2006-04-30 17:29:06 IP:218.166.119.***
補充說明: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  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  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  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  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  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
  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崔媽媽基金會http://www.tmm.org.tw/ap/aplaw01.htm

我就不相信,無法可治,惡馬惡人騎。
回應者:jean      2006-04-30 17:08:51 IP:218.166.119.***
請5月1日管委會再提出來依法論處並列入會議紀錄,依據停車場所有區分所有權規定,這輛車已觸及「刑法」上的「侵占罪」,是否可請管委會或國光保全,對這輛車車主提起刑事訴訟。
不相信世上無公理,長此以往,本社區將淪為無政府狀態,花錢買車位幹嗎?外人都可以隨意停,安全性、公平性何在,真是無法可治嗎?
回應者:alex1127tw      2006-04-29 21:18:15 IP:59.117.141.***
回覆 jean 於 2006-04-29 16:30:36 的發文內容:
請問是在第幾層?第幾車位旁?以便向警衛反應,鎖鏈條,貼貼紙,我就不相信無法可治。
就是有人不守規定,你我一起來治他。
B4 車道轉角處一台箱型小貨車!!!
沒用啦~~先前就有人po過了~~
到現在ㄝ快兩個月了~~
還是每天停好好的~~
我想他已認定這是他的車位啦~~
回應者:jean      2006-04-29 16:30:36 IP:218.166.119.***
請問是在第幾層?第幾車位旁?以便向警衛反應,鎖鏈條,貼貼紙,我就不相信無法可治。
就是有人不守規定,你我一起來治他。
回應者:alex1127tw      2006-04-29 15:21:32 IP:61.220.79.***
回覆 kelly 於 2006-04-26 22:13:33 的發文內容:
我的車位在地下二樓84號(平面)...
還不錯的位子,打算用半年一約的方式
一個月約3500元,有興趣的位戶可以和我聯絡
0920-288-918
沒劃車位都可以停車!!應改沒人要租吧!!
早知這樣ㄝ行!!我就不會買車位了~~
貴的要死還要交停車管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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