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者:洛伊德
2006-04-07 20:18:08 IP:61.219.21.***
1~目前本社區要繳交每坪60元的管理費到底是誰決議
的,如果是管委會有大到要我們繳多少就多少嗎,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嗎,也沒有麻,許多住戶覺得有被強姦的感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面寫的最清楚,而且它是母法其他子法跟他有牴觸以母法為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
第七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2`不要虎弄不懂法的人,管委會職責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如下,針對公基金是執行運用,沒有提到可以定價多少錢吧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2~本社區有必要設置秘書嗎,社區剛開始事務多是正常,如果這個秘書是無給職那設置沒關係,問題他是無給職嗎,那總幹事是做什麼的,坐沙發嗎,能力不足就該換,大家要的是有能力的人,我相信各位住戶很多朋友應該都住社區形式,以這樣規模的社區根本無需請秘書,況且以保全業來說通常達400戶才建議請秘書,
這家國光保全為營利真的是亂來,拒當凱子
3~spa設施這又是一項可能耗盡社區財源的問題,一年維護費高,倒楣又是住戶,這還兩難應趕快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來決議該不該用,否則當開始啟用的時候我想維護費也跟著跳動,像這種重大又牽涉到居民權利還不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嗎,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4~大家知道管委會做的辛苦,但是如果害全體居民痛苦又抱怨就不對了,明明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遇重大事故及有及時必要處理的問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又不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關起門自己搞,如果管委會硬幹,那大家就來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我想應該沒有人反對
5~前後屆管委會無論在法律上或執行面上,有其延續性,但錯誤的決議不用在下屆管委會才能推翻,一樣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方可執行
6~總而言之針對種種不合理的公告,不要當寃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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