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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遙控警報系統測試防空警報發(試)放
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 2013-07-23 15:50:12 - IP 118.167.71.***
類別:社區公安
案號:
相關網址:
實施日期:102年7月26日(星期五)14時0分。

實施方式:
(一)採1分半鐘(90秒)連續長音方式於全國各地同步發(試)放防空警報。

(二)防空警報發(試)放期間,不實施人、車疏散、避難及交通、燈火管制。





內政部警政署辦理中央遙控警報系統測試作業規定

壹、依據
一、國防部102年6月26日國動全防字第1020000376號函。
二、相關文號:
(一)奉 行政院98年4月23日(82)院臺治字第0980021598號函頒「更新中央遙控警報系統中程個案計畫」(以下簡稱更新案)。
(二)國防部82年6月9日(82)昭陽字第2197號令修正、內政部警政署82年6月14日82警署民字第7515號函轉「防空警報器發(試)放及維修實施規定」。

貳、目的
爲測試「更新中央遙控警報系統中程個案計畫」(更新案)警報系統之性能暨驗證警報系統發放率。

參、執行
一、測試時間:102年7月26日14時。
二、測試地區: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
三、警報音符:以連續1分半鐘之長音(解除警報)行之。
四、測試警報時,各地區人、車及燈火均不進行管制。
五、測試時如遇空襲情況時,立即停止測試,並依現行規定警報信號發布警報。

肆、應辦理事項
一、警報測試前應辦理事項:
(一)本署民防防情管制指揮所(以下簡稱本署民管所):
1、督導指揮協調管制本案之各項作業。
2、先行校對本次測試警報使用之命令代碼,以防錯誤。
3、確實加強各警報鏈路、系統之維護,隨時保持正常運作;並協調中華電信公司,測試專線電路,保持線路暢通及穩定,確保警報順利發放。
4、檢查、試通各防情專線電路及有線電話,並保持電路暢通。
5、發電機、電瓶之維護保養,確實保持堪用狀態。
6、遙控警報系統主控台應先行錄製廣播測試警報命令詞。
7、落實要求及督導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各港務警察局、縣市警察局有關本案前置宣導情形。
(二)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及縣市政府警察局:
1、依據防空警報器發(試)放及維修實施規定第8條第5款:「試放新聞:臺澎地區由空軍司令部於每次試放前負責發布,並以大眾傳播工具行之,各縣市警察民防單位視需要另行布告民眾週知,其他地區由各該防衛(守備)部自行協調辦理。」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及縣市警察局確實負起宣導責任:對內利用各項集會場合宣導至端末,對外結合民力,利用既有各項宣導管道(電子、平面及廣播媒體、地方有線電視系統台、海報、LED跑馬燈、所屬機關網站、社區治安會議…等)廣為宣導,並請勤區員警利用家戶訪查時宣導民眾周知,務求避免因警報器測試造成民眾疑慮、恐慌。本案宣導情形應有資料可稽,置放於各單位,俾供查考。
2、請協調當地電力單位,於測試警報時勿予停電。
3、監聽警報器音響人員應指定專人監聽音響,重要地區派員督導,監聽及督導紀錄表 (如附表3、4)。
二、警報測試時注意事項:
(一)本署民管所:
1、協調承包廠商派遣技術人員進駐,俾利系統突發狀況處置。
2、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保持密切聯繫。
3、警報發放執行如下:
(1)遙控警報系統主控台以先行錄製廣播試放警報命令詞,並於預定時間先行廣播試放警報命令詞後立即按鈕發放警報。
(2)以中央遙控警報系統暨防情電腦標示網路下達測試警報命令。
(3)有線電話應置為備用及查詢之用。
(4)隨時與空軍作戰指揮部派駐ACC之民防聯絡員應保持密切聯繫,遇有真實空襲情況,應立即停止測試,按現行規定信號發布警報,並循系統報告。
(二)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及縣市政府警察局:
1、各遙控警報台值勤人員於收聽防情廣播命令詞完畢後,若警報器5秒內未自動響起時,請改以人工操作發放警報。
2、各警報台值勤人員應負責監視(聽)警報器發放情形,並登記於「警報器試轉暨防情廣播接收紀錄表」及「防情情報暨警報命令傳遞紀錄簿」內以備查考,凡有匿報或查報不實情形,將追究提報人員責任。
3、 為掌控全盤警報測試事項及立即處置突發事故,測試當日,各單位業務主管、承辦人、技士均應在場,本署將隨時抽詢執行狀況。
三、警報測試後應辦理事項:
(一)本署民管所應於測試完畢後,主動複查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遙控警報台試放結果(每一單位抽查二台,格式如附表1),並作成紀錄。
(二)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及縣市政府警察局:
1、所有警報測試附表(附表2、3、4、5、6、7),各單位將測試情形彙整後,應於5日內函報本署民管所核辦。各項報表應詳加查對,務必確實,如經發現有嚴重錯誤,追究責任議處。
2、各單位應於測試完畢2小時內將測試成果(如附表5),以傳真報告本署民管所(02-29304253)。
四、其他規定事項:
(一)本次警報測試代碼,請使用本署5月27日警署民管字第1020030175號函發「臺灣地區防空警報命令代碼表」內試放警報命令代碼第一號。
(二)除因廳舍改建依附表2報准停用之警報器外,餘各警報台之警報器應一律參予測試;實際參與測試警報台之警報器發生故障時,請依附表6填報。
(三)警報測試辦理及宣導情形列入本署相關防情業務評比重要參據,如違反本規定,致生不良影響,從嚴追究責任議處。
(四)本案各項行政支援由各所機關循行政系統辦理。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臺澎地區防空警報器發(試)放及維修實施規定」、「防空警報器發(試放)及維修實施規定」、「臺灣地區防情警報傳遞聯絡執行規定」及與防情通信等有關規定辦理。

伍、通訊聯絡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本案承辦人:課員 王中大
警用:724-3093
自動:02-29303625
傳真:02-293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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