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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支持管委會的決定
發起人 jennifer77      2009-08-18 13:30:31 IP:211.21.57.***
這次用門牌號碼做分配有人排到好的地點,一定也會有人排到不好的地點,當然用抽的方式也會有人排到好的地點或不好的地點,那其實結果都是一樣,畢竟都已經實施下去了,再改的話管委會也是必須花更多時間向住戶修正,如果先用抽的方式,抽到不好的還是會人有抱怨用抽的不公平,有人要用房屋的大小來決定車位,也有人想用有沒有汽車位來決定機車位的使用權,我一開始也覺得很不平…我有汽車位,機車停在汽車位就夠了,我騎機車是從旁邊鑽根本不會動到柵門,也沒有浪費電力之說…但想到如果每個人都跟我一樣把機車停到汽車位,停車場大概都很亂了,我的汽車位因離電梯近都會環繞三四台機車,有時下車還要爬到另外一個車門下呢!!!
只要不是黑箱作業,已經實施的我們都應該支持管委會的決定,我相信不管用啥方式,這次住戶給的意見管委會都會聽進去,明年分配時他們會選擇更好的方式處理,其實我很感恩了,買房子時說明沒有機車位的,但管委會可以幫我們爭取到每戶一位…真是"就甘心"……
說明…我不是管委會的其中一名,只是覺得給給管委會更多的支持。
回應者:小胖熊      2009-08-19 13:43:09 IP:122.116.29.***
回覆 jennifer77 於 2009-08-19 12:30:48 的發文內容:
小胖熊實在很抱歉…不是要引起你的不滿,其實管委會何時開會開會內容都會事先公佈,大家想為社會出份力在開會前都可以"強烈"提出自已的意見.並參加開會,如果事後提出也是針對"嚴重性"來做糾正,這是本人的淺見!!我的文章並不是來安撫不平的住戶,因為那是非我能力內的,我的目地只是想讓管委會知道我支持他們,至於不平的人可能要參加管委會開會或向管委會強烈反應了。
其實您不用太多心∼我對"人"無任何不滿∼可能是工作的原因對事情是要求絕對的公平、合法、合理;每次管委員的開會的會議記錄,我都會詳看,你可去爬文前面的文章,對於管委員的決議或要求,我都是配合且要求自我,或許是我漏看了公佈只知要討論機車問題,並無看到是要用分配或抽籤的方式而請住戶共同討論∼不然我一定會去。
提供這個平台的意義應該是增加住戶們彼此之間的溝通與交流,而不是有任何疑問提出時就是一句"請參加開會討論",那這個平台的意義........。
其實抽不抽籤己無意義,再爭取下去感覺自己好像是個無血無淚的人∼算了∼真累∼
回應者:jennifer77      2009-08-19 12:30:48 IP:211.21.57.***
小胖熊實在很抱歉…不是要引起你的不滿,其實管委會何時開會開會內容都會事先公佈,大家想為社會出份力在開會前都可以"強烈"提出自已的意見.並參加開會,如果事後提出也是針對"嚴重性"來做糾正,這是本人的淺見!!我的文章並不是來安撫不平的住戶,因為那是非我能力內的,我的目地只是想讓管委會知道我支持他們,至於不平的人可能要參加管委會開會或向管委會強烈反應了。
回應者:小胖熊      2009-08-19 10:28:58 IP:122.116.29.***
回覆 jennifer77 於 2009-08-18 13:30:31 的發文內容:
這次用門牌號碼做分配有人排到好的地點,一定也會有人排到不好的地點,當然用抽的方式也會有人排到好的地點或不好的地點,那其實結果都是一樣,畢竟都已經實施下去了,再改的話管委會也是必須花更多時間向住戶修正,如果先用抽的方式,抽到不好的還是會人有抱怨用抽的不公平,有人要用房屋的大小來決定車位,也有人想用有沒有汽車位來決定機車位的使用權,我一開始也覺得很不平…我有汽車位,機車停在汽車位就夠了,我騎機車是從旁邊鑽根本不會動到柵門,也沒有浪費電力之說…但想到如果每個人都跟我一樣把機車停到汽車位,停車場大概都很亂了,我的汽車位因離電梯近都會環繞三四台機車,有時下車還要爬到另外一個車門下呢!!!
只要不是黑箱作業,已經實施的我們都應該支持管委會的決定,我相信不管用啥方式,這次住戶給的意見管委會都會聽進去,明年分配時他們會選擇更好的方式處理,其實我很感恩了,買房子時說明沒有機車位的,但管委會可以幫我們爭取到每戶一位…真是"就甘心"……
說明…我不是管委會的其中一名,只是覺得給給管委會更多的支持。
抽籤與分配結果雖然一樣,但在住戶的心中解讀是完全不一樣的,且一開始就採抽籤方式,只要住戶抽到的號碼再填入位置後公告,委員們就不用為了分配車位而勞心到凌晨∼
而文章提到用房屋大小決定車位這與理不合應是不用討論,但文章中提到有汽車位的住戶是可停機車:第五條、汽車之停車位可停放汽車、機車(機車需至管理中心登記)、腳踏車,但不得超越停車格。所以您一開始的不平也解決了∼有汽車位的住戶是可停機車的。
我只是很簡單的要求∼抽籤∼

回應者:衝仔      2009-08-19 08:17:57 IP:124.9.16.***
管理辦法感覺到非常用心 但在法律上依法無據 管理辦法要納入住戶公約必須在區分所有權大會表決通過 管理辦法因為有收費金額及罰則要納入住戶公約必須再區分所有權大會 多數人表決同意 經過報備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實施 以前當過的經驗後來被告後一切歸零重新跑流程 覺不是幾個委員開完會決定後公告十天就能實施 希望委員定辦法已經夠辛苦了 不要因為被告 主委要花時間常跑法院 衷心告知
回應者:科比布萊恩      2009-08-18 22:38:18 IP:114.42.126.***
看完果俊的回應
我也認同了
目前最OK的做法也只能這樣了
辛苦管委會了 辛苦多增設機車位
再重新配置
給予支持

回應者:arthur0713      2009-08-18 15:12:20 IP:59.120.169.***
支持一票+1,我們還需要管委會和建商來斡旋所有的東西,

尤其是建商很多事都一直在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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